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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发布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典型案例

2018-10-17 08:33 法制日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通报,2014年至2018年,全院共审理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27件,约占侵权类案件的0.8%,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3个案由。案件数量不大,但侵权后果较重,其中,老年人旅游途中死亡案件占7.4%,途中受伤致残疾案件占25.9%。

北京二中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70岁的唐某与A旅行社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报名条件为“身体健康,无严重心血管疾病和突发性疾病的中老年朋友均可报名参加”,同时约定,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引起的各项损失由客人自行负责,旅行社赠送10万元旅游意外险。因成团人数未达到45人,A旅行社将旅游团委托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委托给C旅行社,C旅行社则委托给D旅行社接待。

旅行途中,唐某出现恶心呕吐、行走不稳等症状,导游知晓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唐某便回到酒店休息。次日凌晨,唐某因脑梗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A、B、C、D四家旅行社对唐某的死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A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说,此类案件引发主要由于很多老年人单独活动,缺少陪伴,而一些旅行社以低价吸引老年人成团,为压缩成本,无法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导致安全隐患提高。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维权过程普遍比较曲折,一般都经过与旅行社、地接社、导游、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等组织或机构的一系列维权过程,最终才诉诸法院。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当事人在诉讼中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违约之诉。

法官建议,老年人旅游应量力而行,合理规划行程,在选择目的地时,除了喜好,还要考虑气候、地理条件等要素。应选择信誉和服务好的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发生危险时紧急就医并报警,及时告知旅行社和亲属,留存好旅游合同、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法官提醒,身体受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超过时效则丧失诉权。如要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则要选择侵权之诉。(记者 张雪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通报,2014年至2018年,全院共审理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27件,约占侵权类案件的0.8%,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3个案由。案件数量不大,但侵权后果较重,其中,老年人旅游途中死亡案件占7.4%,途中受伤致残疾案件占25.9%。

北京二中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70岁的唐某与A旅行社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报名条件为“身体健康,无严重心血管疾病和突发性疾病的中老年朋友均可报名参加”,同时约定,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引起的各项损失由客人自行负责,旅行社赠送10万元旅游意外险。因成团人数未达到45人,A旅行社将旅游团委托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委托给C旅行社,C旅行社则委托给D旅行社接待。

旅行途中,唐某出现恶心呕吐、行走不稳等症状,导游知晓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唐某便回到酒店休息。次日凌晨,唐某因脑梗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A、B、C、D四家旅行社对唐某的死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A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说,此类案件引发主要由于很多老年人单独活动,缺少陪伴,而一些旅行社以低价吸引老年人成团,为压缩成本,无法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导致安全隐患提高。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维权过程普遍比较曲折,一般都经过与旅行社、地接社、导游、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等组织或机构的一系列维权过程,最终才诉诸法院。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当事人在诉讼中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违约之诉。

法官建议,老年人旅游应量力而行,合理规划行程,在选择目的地时,除了喜好,还要考虑气候、地理条件等要素。应选择信誉和服务好的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发生危险时紧急就医并报警,及时告知旅行社和亲属,留存好旅游合同、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法官提醒,身体受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超过时效则丧失诉权。如要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则要选择侵权之诉。(记者 张雪泓)

(责任编辑:杨蕊荣(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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