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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就新建租赁住房管理征求意见 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

2018-11-10 08:23 武汉晚报  作者:廖桥

武汉晚报讯(记者廖桥)8日获悉,我市就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出台征求意见稿,拟对房屋建设、租赁运营详细作出相应规定。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发建设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新(配)建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等,原则上房源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同时,开发建设方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确保足额、进度不滞后地建设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新(配)建租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国土规划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租赁住房持有年限,持有期间不得转让,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新(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以租代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此外,对于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将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可暂缓办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

武汉晚报讯(记者廖桥)8日获悉,我市就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出台征求意见稿,拟对房屋建设、租赁运营详细作出相应规定。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发建设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新(配)建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等,原则上房源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同时,开发建设方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确保足额、进度不滞后地建设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新(配)建租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国土规划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租赁住房持有年限,持有期间不得转让,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新(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以租代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此外,对于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将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可暂缓办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

(责任编辑:刘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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