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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存款不投保存款保险

2018-11-29 08:06 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11月28日了解到,为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银保监会起草了《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增加的内容包括,外国银行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在设立外国银行分行时,除应当具备《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己设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在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时,除应当具备《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下列业务,适用报告制: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托管、存管、保管;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代客境外理财;银保监会认为适用报告制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声明本行存款是否投保存款保险。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除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之外,外国银行分行存款不投保存款保险。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该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批发业务。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11月28日了解到,为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银保监会起草了《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增加的内容包括,外国银行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在设立外国银行分行时,除应当具备《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己设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在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时,除应当具备《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下列业务,适用报告制: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托管、存管、保管;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代客境外理财;银保监会认为适用报告制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声明本行存款是否投保存款保险。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除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之外,外国银行分行存款不投保存款保险。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该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批发业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当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人民币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细则》还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比如,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当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并经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审批。

(责任编辑: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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