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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个人建房建筑面积不超600平方米

2018-12-07 08:15 南方日报  作者:郭文君

东莞的农民自住房将要统一管理了。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发布公告,就《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暂行办法》对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安居房的建设条件、建设标准等作了详细的解读。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个人建房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非房地产项目配建安置房不得销售

《暂行办法》提出,符合4种情形之一,可建设安置房。例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其他经审核、批准可以安置房进行补偿安置的。

关于安置房的分配,具体分两种情况。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上按与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等面积分配;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的,超出登记发证面积且宗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层高超过四层、住宅建筑总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宗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层高不超过四层、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的部分,原则上按核定建筑面积等面积分配;超出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对于整村搬迁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结合村庄实际,由镇政府(街道办)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东莞的农民自住房将要统一管理了。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发布公告,就《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暂行办法》对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安居房的建设条件、建设标准等作了详细的解读。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个人建房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非房地产项目配建安置房不得销售

《暂行办法》提出,符合4种情形之一,可建设安置房。例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其他经审核、批准可以安置房进行补偿安置的。

关于安置房的分配,具体分两种情况。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上按与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等面积分配;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的,超出登记发证面积且宗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层高超过四层、住宅建筑总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宗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层高不超过四层、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的部分,原则上按核定建筑面积等面积分配;超出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对于整村搬迁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结合村庄实际,由镇政府(街道办)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

  农民公寓人均建筑面积不超60平方米

《暂行办法》提出,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具备可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同意,可申请建设农民公寓。

农民公寓建设原则上应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即达到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在建设标准方面,以村(社区)为单位,农民公寓的人均用地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平方米。农民公寓规划的户数规模不应超出拟购房并承诺出资总户数的30%。剩余未配售住房由农村(社区)集体保留待分配安置。

参与配售的村民家庭原则上只能配售一套农民公寓。原有宅基地人均用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村民家庭,可配售多套农民公寓,但扣除首套公寓建筑面积后家庭人均配售建筑面积不能大于60平方米。

农民公寓参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抵押,允许条件转移,转移后不得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购农民公寓。

在个人建房标准上,个人建房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原则上,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多于四层。联户建房应利用现有宅基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共同出资联合建设,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采取多户联排等形式。

(责任编辑:许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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