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时政>反腐倡廉

贪官忏悔录:“我败坏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2019-02-19 09:49 检察日报  

●忏悔人:贾学英

●原任职务:山东省交通厅厅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8年9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犯罪事实: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我1953年出生,先后在家乡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担任领导,后调到泰安任职。2007年3月任山东省交通厅厅长,2013年2月任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4年,我任泰安市市长时,因多次去东平县某食品公司检查指导工作,便和该公司的贾某逐渐熟悉起来。后来,贾某投资电动汽车制造,我已调任省交通厅厅长正好帮上忙。为感谢我的帮忙,2007年,贾某第一次给我送了20万元现金,之后陆续给我送钱送物。

2011年,我以儿子用钱之名向贾某借钱,贾某说:“借什么借,孩子用钱,我出就是了。”我认为,直接给钱风险太大。贾某就给我儿子做了一个虚假聘书,聘我儿子为其食品公司副总裁,年薪60万元,并付给我儿子4年薪酬240万元。

●忏悔人:贾学英

●原任职务:山东省交通厅厅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8年9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犯罪事实: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我1953年出生,先后在家乡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担任领导,后调到泰安任职。2007年3月任山东省交通厅厅长,2013年2月任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4年,我任泰安市市长时,因多次去东平县某食品公司检查指导工作,便和该公司的贾某逐渐熟悉起来。后来,贾某投资电动汽车制造,我已调任省交通厅厅长正好帮上忙。为感谢我的帮忙,2007年,贾某第一次给我送了20万元现金,之后陆续给我送钱送物。

2011年,我以儿子用钱之名向贾某借钱,贾某说:“借什么借,孩子用钱,我出就是了。”我认为,直接给钱风险太大。贾某就给我儿子做了一个虚假聘书,聘我儿子为其食品公司副总裁,年薪60万元,并付给我儿子4年薪酬240万元。

因为有了这么优惠的回报,所以贾某的食品企业需要贷款时,我现场办公,帮其顺利争得贷款。贾某的电动汽车企业原本在广州,后来想在山东发展就找到了我,我就给相关地市打招呼,帮助其顺利收购相中的企业。新企业成立后,我以带队参观、给有关部门和人员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贾某企业打开销路。

2001年,我认识了一女子,长期保持暧昧关系。没想到,在2009年下半年,该女子扬言要到纪委举报我,要我为其购买5间商铺,总价款1300多万元。我自己哪能拿出这么多钱?但又怕出事,因而非常苦恼。没有办法,只好找熟悉的企业家出钱,李某就是其中之一。

我亲自跑到甘肃兰州,找到正在投资工程的李某,说自己上了一个大当,有苦说不出,要借500万元应急。李某长期经商,尽管当时因投资没有太多闲置资金,但还是通过担保贷款,分两次凑齐500万元送给了我。

李某有一家科技公司,根据政策,多次报名申请专项资金。为了多要资金,其虚构了申报材料。我明知材料内容有假,但为了给李某申报到专项资金,仍然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

在政治生涯后期,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私心膨胀,侥幸心理作祟,将自己推向了犯罪深渊。我对党不忠,败坏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我对父母不孝,给家人带来了伤害。我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记者郭树合/整理)

(责任编辑:吕腾龙)
分享到:

查看全部评论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