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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9-03-15 08:21 中国环境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防范、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主体及要求,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单位和个人要向社会公开其信息,并上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禁止被处罚单位购买政府环境监测服务,禁止相关人员在环境监测行业从业。结合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实了五种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别条件,以堵塞漏洞。对免于、从宽或从轻处理的情形做出了说明,以降低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的概率。被认定弄虚作假而不服的,允许其提出行政复议,保障监测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以减少行政错误。

《办法》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在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的同时,应提供有关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数据等材料(复印或影印件)。也就是说,以后在江西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受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在合同履行期间出具监测报告或数据的同时,要提供有关的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一系列工作的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以证明这份报告是完全按监测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得出的,监测数据是全面、准确、真实的,也就是说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要自证清白。

《办法》单独用一个章节对自动监测质量保证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运维机构应根据合同对自动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如不签合同但事实上从事运维工作的视为有合同关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对运维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活动尤其是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获取、传输等全过程提出质量管理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方式必须采用数字化,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完全一致等。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防范、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主体及要求,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单位和个人要向社会公开其信息,并上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禁止被处罚单位购买政府环境监测服务,禁止相关人员在环境监测行业从业。结合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实了五种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别条件,以堵塞漏洞。对免于、从宽或从轻处理的情形做出了说明,以降低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的概率。被认定弄虚作假而不服的,允许其提出行政复议,保障监测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以减少行政错误。

《办法》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在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的同时,应提供有关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数据等材料(复印或影印件)。也就是说,以后在江西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受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在合同履行期间出具监测报告或数据的同时,要提供有关的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一系列工作的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以证明这份报告是完全按监测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得出的,监测数据是全面、准确、真实的,也就是说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要自证清白。

《办法》单独用一个章节对自动监测质量保证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运维机构应根据合同对自动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如不签合同但事实上从事运维工作的视为有合同关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对运维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活动尤其是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获取、传输等全过程提出质量管理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方式必须采用数字化,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完全一致等。

规定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与环境监测机构签订政府购买监测服务合同时,要依法履行环境监测质量监督责任,要签订对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质控考核、能力验证等方面的合同条款。如果监测机构拒绝或无法履行被监督义务的,就不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提出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规定对监测单位存在被实名举报、报告不附原始记录且不整改的、被行政部门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聘请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从业等四类行为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对提供虚假材料、损毁移动监测点位或设备、数据传输明显不一致、干扰设备电源网络导致数据异常等情形,查实后直接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对单位及个人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后,《办法》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有公开通报单位及个人信息、纳入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禁止购买政府环境监测委托服务、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禁止等。同时,设定了三种可免于、从宽、从轻相关责任追究的情形以及可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形。(记者 张林霞)

(责任编辑:施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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