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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规定恶搞换脸侵犯肖像权 为AI应用划界

2019-04-23 06:59 中国青年报  作者:朱昌俊

据媒体报道,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审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拟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规定,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草案对于肖像权的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P个图,换个脸,这在今天一些热传的网络图片、视频中,已经是见怪不怪。前不久,一段通过AI技术把朱茵的脸替换成杨幂的视频就引起热议。虽然目前该作品已下架,但类似AI换脸视频已经越来越普遍。不管是个人娱乐性质的恶搞,还是商业性的营销,这类操作比比皆是。

但是,不管新的技术应用如何受欢迎,对其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权利侵害,公众还是应该有足够的正视。值得警惕的是,目前已有犯罪团伙通过3D软件合成“假脸”认证网络平台账号,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注册、刷单、薅羊毛、诈骗等不法行为。可见,在新的技术应用给人们带来更多娱乐乃至创新体验的同时,也得警惕其被滥用。

按照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规定,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AI技术给他人换脸,都可能构成侵权。这无疑为那些沉醉于新技术应用快感中的人们,敲响了警钟。不可否认,多数人使用AI换脸技术,可能都是出于一种“好玩”的恶搞心态,但正因为好玩、流行,人们才可能忽视了边界意识,在冒犯他人权利时还处于不自知的状态。这种“无意识”在网络时代较为普遍,但并不意味着其“存在即合理”。

据媒体报道,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审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拟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规定,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草案对于肖像权的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P个图,换个脸,这在今天一些热传的网络图片、视频中,已经是见怪不怪。前不久,一段通过AI技术把朱茵的脸替换成杨幂的视频就引起热议。虽然目前该作品已下架,但类似AI换脸视频已经越来越普遍。不管是个人娱乐性质的恶搞,还是商业性的营销,这类操作比比皆是。

但是,不管新的技术应用如何受欢迎,对其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权利侵害,公众还是应该有足够的正视。值得警惕的是,目前已有犯罪团伙通过3D软件合成“假脸”认证网络平台账号,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注册、刷单、薅羊毛、诈骗等不法行为。可见,在新的技术应用给人们带来更多娱乐乃至创新体验的同时,也得警惕其被滥用。

按照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规定,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AI技术给他人换脸,都可能构成侵权。这无疑为那些沉醉于新技术应用快感中的人们,敲响了警钟。不可否认,多数人使用AI换脸技术,可能都是出于一种“好玩”的恶搞心态,但正因为好玩、流行,人们才可能忽视了边界意识,在冒犯他人权利时还处于不自知的状态。这种“无意识”在网络时代较为普遍,但并不意味着其“存在即合理”。

这让人想起之前的“葛优躺”表情包所引发的侵权案件。虽然“葛优躺”表情包并没有“换脸”,但也涉嫌构成侵权。目前,通过PS、AI技术实现换脸的表情包乃至视频也越来越多,其中的侵权风险可想而知。每个人在转发、制作时,都应该有必要的分寸感。至于借助AI换脸去达成其他非法目的,就更属于法律明确规制的范畴。

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媒介的出现,使传统的权利界定标准(法律),面临新的挑战。这要求相关法律的修订,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回应新的变化。像这次修订,还明确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这就是对技术发展趋势的及时回应。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人的声音也可以作为识别身份的方式,也成了人格权与肖像权的一部分,如果不从法律上厘清使用界限,就可能造成权利侵犯的“破窗效应”。

当然,AI换脸、PS恶搞已成为网络时代的亚文化,彻底杜绝并无必要。但是,这种新的亚文化与公民权利的保护之间如何平衡,却是需要认真对待和不断探索的现实命题。技术是中立的,其“后果”关键还在于使用者的态度。在法律上明确“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是打压新技术应用,而是划清应用的合理边界。技术日新月异的世界也是一个有规则的世界,人们在享受技术进步的红利时,必须得适应与之相配套的规则。

(责任编辑: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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