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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血旺时添加福尔马林被判10倍赔偿

2019-04-24 08:43 检察日报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起诉的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案是重庆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重庆市首例提起10倍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公益诉讼案。

为保证制作出的血旺看起来鲜嫩、不易变质,王某在江津区双福街道其经营的作坊内,使用猪血制作“碗碗鸭血”和“坨坨猪血”的过程中,添加福尔马林溶液。之后,“碗碗鸭血”按照每碗1元的价格贩卖到火锅店及市场,“坨坨猪血”以每斤1元的价格销售给市场上的消费者。经查,从2018年5月15日至5月17日,王某添加福尔马林溶液后卖出的血旺销售金额共计1030余元。

2018年5月1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王某的作坊内查获当天剩余的“坨坨猪血”,在火锅店内查获其出售的“碗碗鸭血”,经检验均检测出甲醛成分。

5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将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江津区公安局办理。5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同年8月3日,江津区检察院发布公告称,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督促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广大消费者利益未获得救济,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江津区检察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作为食品加工生产行业人员,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依法应对其从业禁止。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起诉的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案是重庆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重庆市首例提起10倍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公益诉讼案。

为保证制作出的血旺看起来鲜嫩、不易变质,王某在江津区双福街道其经营的作坊内,使用猪血制作“碗碗鸭血”和“坨坨猪血”的过程中,添加福尔马林溶液。之后,“碗碗鸭血”按照每碗1元的价格贩卖到火锅店及市场,“坨坨猪血”以每斤1元的价格销售给市场上的消费者。经查,从2018年5月15日至5月17日,王某添加福尔马林溶液后卖出的血旺销售金额共计1030余元。

2018年5月1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王某的作坊内查获当天剩余的“坨坨猪血”,在火锅店内查获其出售的“碗碗鸭血”,经检验均检测出甲醛成分。

5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将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江津区公安局办理。5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同年8月3日,江津区检察院发布公告称,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督促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广大消费者利益未获得救济,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江津区检察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作为食品加工生产行业人员,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依法应对其从业禁止。

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江津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在重庆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食品加工生产、销售有关的职业;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格10倍赔偿金1.03万元。(记者 李立峰 通讯员 沈悦)

(责任编辑:叶子悦(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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