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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章程

2019-04-25 06:53 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The Belt and Road News Network,以下简称“联盟”或“BRNN”),由“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媒体机构共同组建,旨在加强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形成常态化协作机制。

第二条 联盟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互助互利、自主自愿的原则,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宗旨,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发挥媒体社会功能,彰显传播独特优势,搭建开放合作平台,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把“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绿色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共同促进相关国家关系发展和理解互信,共同增进民众友好交往和文化交流互鉴,为区域经济繁荣与世界和平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联盟总部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四条 搭建开放合作平台。联盟致力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媒体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建立运行机制,推进项目合作,促进参与联盟的媒体间多边合作,加强资源整合、渠道融合、优势结合、信息聚合、营销配合,推动人员互访、采访互助、内容互换、技术互学、经验互鉴。联盟将搭建图文信息、广播视听、纪录片等分行业分领域的协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The Belt and Road News Network,以下简称“联盟”或“BRNN”),由“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媒体机构共同组建,旨在加强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形成常态化协作机制。

第二条 联盟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互助互利、自主自愿的原则,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宗旨,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发挥媒体社会功能,彰显传播独特优势,搭建开放合作平台,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把“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绿色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共同促进相关国家关系发展和理解互信,共同增进民众友好交往和文化交流互鉴,为区域经济繁荣与世界和平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联盟总部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四条 搭建开放合作平台。联盟致力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媒体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建立运行机制,推进项目合作,促进参与联盟的媒体间多边合作,加强资源整合、渠道融合、优势结合、信息聚合、营销配合,推动人员互访、采访互助、内容互换、技术互学、经验互鉴。联盟将搭建图文信息、广播视听、纪录片等分行业分领域的协作机制。

第五条 促进互助协作交流。在广泛征询联盟成员意愿的基础上,组织联盟成员互访活动,加强联系,增进了解,交流业务,探讨合作;组织以“一带一路”为主题的媒体合作论坛、高端对话等活动,聚焦共同关注问题,开展平等协商研讨;组织联合采访、新闻评奖等活动,形成传播声势,鼓励新闻创新;组织业务研讨、技术培训,适应业态变化,联手应对挑战。

第六条 创新开展务实合作。加大内容合作,在尊重和保护版权基础上,本着自愿协商原则,组织开展媒体间信息共享和内容互换,建设“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网站和新闻信息移动端聚合分发平台,免费为成员媒体提供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内容上传和分享服务,帮助成员媒体更直接、便利地进行内容合作,支持媒体在版面、频道、时段交换和报道落地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大运营合作,通过举办展览、合作拍片、版权交易、广告互换等项目,推进务实合作,促进资源整合,实现利益共享;加大技术合作,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针对新媒体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前沿技术、业态、模式,组织专题活动,提供专项服务,开展合作研究,提升技术水平。

第七条 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围绕共建“一带一路”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信息收集、问题调查、政策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舆论和智力支持。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会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自愿加入联盟;

(二)拥护联盟章程;

(三)在本国和地区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由共同发起会员、特邀会员担任理事,负责决策联盟发展的重大问题;理事会设理事长,由发起单位(中国)人民日报社担任,负责召集理事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议,沟通协调、督促落实联盟重大工作事项等。理事会任期为2年。

第十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日报社,负责联盟日常运转、经费筹措、活动开展、理事会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入会采取邀约制。联盟授权秘书处承担相关工作。对符合会员条件的媒体机构,由秘书处发出邀请,媒体机构填写相关入会材料即可加入。会员加入情况,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报告。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如主动退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会员退出情况,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一)会员权利: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参加年会、论坛等联盟活动;接收联盟简报等材料信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遵守本章程;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维护联盟权益和声誉。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联盟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年会,巩固加强已有合作关系,研商做大合作增量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盟不定期举行理事会议,研究联盟发展的重大问题。经与会理事协商,理事会可提出相关指导性倡议,供联盟会员参考执行。

第十六条 联盟为会员提供如下服务:

(一)组织合作交流活动。组织会员互访、参访活动,组织年会、主题论坛等会员活动;组织签订双边、多边合作协议。

(二)提供新闻服务平台。开设网站、新闻信息移动端聚合分发平台,为会员所属媒体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三)推进会员资源共享。建设“一带一路”数据库向会员开放,为成员媒体报道提供素材;组织会员间版权合作、广告资源置换等。

(四)组织跨境合作采访。组织会员媒体机构开展“一带一路”跨境合作采访,增强会员媒体机构传播力、影响力。

(五)订制专业培训项目。根据会员媒体共性需要和普遍意愿,在新闻业务、融合发展、传播技术等方面,由联盟分地区、分主题、分时段设置专业课程,组织专题培训。

(六)提供媒体技术支持。根据会员现实需要,联盟为其新闻报道、媒体发展、转型升级等提供技术支持。

(七)设立国际传播“丝路”奖。设立全媒体传播奖项,由会员媒体机构协商推举专家评委,明确评选标准、保证评选公正。力求将奖项办成具有国际影响的全球新闻奖。

(八)根据联盟会员需要,提供其他针对性、个性化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为中文版,英文版章程为中文版的翻译文本。若中、英文版章程存在歧义,以中文版为准。

(责任编辑: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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