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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调整购房资格审核个税执行标准 个税为零月份可看社保

2019-06-05 17:46 人民网-房产频道  

人民网北京6月5日电(许维娜)5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的个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相应调整,明确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可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补充公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现就《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补充公告如下:

补充公告明确,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补充公告还明确,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

人民网北京6月5日电(许维娜)5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的个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相应调整,明确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可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补充公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现就《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补充公告如下:

补充公告明确,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补充公告还明确,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

(责任编辑:许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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