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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耍赖”黄淑芬名誉权案败诉 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2019-06-18 10:39 app.bjtitle.com  作者:赵加琪

因认为岳屾山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淑芬将岳屾山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2019年6月18日,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黄淑芬起诉赵勇律师侵权

黄淑芬:岳屾山使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

黄淑芬诉称,2015年10月6日,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香斌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香斌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淑芬对赵香斌进行相应赔偿。后赵香斌死亡。

随后,赵香斌之子赵勇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黄淑芬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勇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其“一分钱未赔”。当日,岳屾山转发了该涉案视频。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以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黄淑芬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还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黄淑芬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因认为岳屾山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淑芬将岳屾山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2019年6月18日,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黄淑芬起诉赵勇律师侵权

黄淑芬:岳屾山使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

黄淑芬诉称,2015年10月6日,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香斌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香斌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淑芬对赵香斌进行相应赔偿。后赵香斌死亡。

随后,赵香斌之子赵勇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黄淑芬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勇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其“一分钱未赔”。当日,岳屾山转发了该涉案视频。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以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黄淑芬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还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黄淑芬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负责任转发会对及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黄淑芬请求法院判令岳屾山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 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淑芬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岳屾山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微博内容并不失实

岳屾山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黄淑芬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

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微梦创科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黄淑芬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

因此,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开庭激辩近五小时 是否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成争议焦点

2019年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就岳屾山是否侵犯了黄淑芬的名誉权、隐私权,如果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微梦创科公司是否侵犯了黄淑芬的名誉权、隐私权,如果侵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对于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权利的边界划定有无影响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持续将近五小时。

法院认定:博文合理有据 并未侵犯黄淑芬权益

转发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时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对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则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认为,此案中,岳屾山不仅是网络大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淑芬与赵勇的系列案件,岳屾山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同时,涉案博文既有原发又有转发。因此,法院认为,考量岳屾山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在岳屾山为赵勇提供法律咨询前,涉案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岳屾山在转发涉案视频前,也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岳屾山发布的评论是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

律师接触案件之后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岳屾山为赵勇提供法律咨询后,岳屾山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发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黄淑芬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岳屾山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涉案博文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且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淑芬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即使在岳屾山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关者后,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此案中,在黄淑芬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法院倡导网友理性评论

法院查明,涉案视频经包括岳屾山在内的微博用户的大量转发,各类媒体跟进报道,黄淑芬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话题人物。在此过程中,其收到来自众多不明人员的谩骂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内容言辞过激,出现了对黄淑芬的人身攻击。

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虽然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淑芬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因黄淑芬对于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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