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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2019-06-25 10:25 央视新闻客户端  作者:张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婚姻家庭编(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收养人条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吸收新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

二次审议稿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婚姻家庭编(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收养人条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吸收新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

二次审议稿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次审议稿对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的诉讼进行了修改,提高了诉讼门槛,并对成年子女提起否认诉讼予以限制,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关于收养人的条件,二次审议稿增加一项条件,规定: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关于单方收养的要求,二次审议稿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审议

会议还听取了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继承编(草案)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口头遗嘱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次审议稿完善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关于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二次审议稿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次审议稿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在草案第九百二十六条中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二次审议稿还对父母、子女等亲属含义的界定进行了明确。(央视记者 张赛)

(编辑:陆峰)

(责任编辑:姜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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