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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2019-06-26 08:31 法制日报  

继去年12月初次提请审议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对征地情形以及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完善。针对草案一审稿中对征地情形的有关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征地情形应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有关建设活动应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此次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同时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增加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还增加了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恢复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程序,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完善,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一是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增加“城乡规划”作为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据;二是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增加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草案还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者 朱宁宁)

继去年12月初次提请审议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对征地情形以及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完善。针对草案一审稿中对征地情形的有关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征地情形应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有关建设活动应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此次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同时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增加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还增加了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恢复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程序,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完善,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一是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增加“城乡规划”作为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据;二是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增加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草案还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者 朱宁宁)

(责任编辑:崔黛珩(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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