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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教师法能否确保惩戒权落地

2019-07-16 06:53 法制日报  作者:蒲晓磊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7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下一步要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吕玉刚的这一看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的观点不谋而合。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周洪宇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教师法的议案。他在议案中建议,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

周洪宇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教师教育惩戒权”第一次写进中央文件,由此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与此同时,担忧的声音同样存在。

“针对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用校规校纪就可以解决。要实现教学秩序的有序和学生素质的提升,需要从教育理念、教师素质、家庭教育等方面去努力,如果这些方面的问题不解决,而只是单纯地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很难保证惩戒权的落地。”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说。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7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下一步要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吕玉刚的这一看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的观点不谋而合。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周洪宇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教师法的议案。他在议案中建议,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

周洪宇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教师教育惩戒权”第一次写进中央文件,由此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与此同时,担忧的声音同样存在。

“针对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用校规校纪就可以解决。要实现教学秩序的有序和学生素质的提升,需要从教育理念、教师素质、家庭教育等方面去努力,如果这些方面的问题不解决,而只是单纯地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很难保证惩戒权的落地。”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说。

周洪宇认为,当前之所以出现教育惩戒与体罚界限模糊的情况,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与细化规则,建议加快修改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为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同时,尽快制定“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从法律上、制度上杜绝教师和学生或家长扯皮情况。

教师不愿管不敢管学生

近日,网络上热传的一份《五莲二中关于杨某某体罚学生的处理决定》文件,引起了舆论的热议。

文件显示,4月29日,因为用课本抽打了两名逃课的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的班主任杨某某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近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下发文件,对该教师追加处罚,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

对此,五莲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网传消息属实。

在周洪宇看来,这一事件再次表明,划清实施教育惩戒权和体罚学生之间的界限,已经成为教学管理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周洪宇指出,在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并无不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家长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因此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教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进而影响学生的学习成长。

对于这一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教师王家娟在教学中也有所了解。

在王家娟看来,学生违反教学秩序的一些行为,是没有规则意识的体现,不仅会影响自己的学业,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影响到其他学生,教师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否则的话,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不利于学生良好品格和习惯的养成。

事实上,尽管没有明确提出“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概念,但我国法律中并不缺少与之相关的规定。

吕玉刚指出,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把握惩戒与惩罚界限

既然法律中已有相关规定,那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规定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

吕玉刚指出,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现在社会上还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吕玉刚说。

原因已经找到,如何破解?

苑宁宁认为,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就要通过教育学的方法和教学的手段去解决,“现在老师管不了学生,那可能就是我们对教育的理念和内涵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在针对‘熊孩子’的管理上,通过校规校纪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没有必要上升为法律”。

苑宁宁认为,在管理学生时,学校可以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检讨、通知家长等方法,这些校规校纪在某种程度上足以解决当前的问题。

对此,周洪宇和王家娟有不同见解。

周洪宇认为,当前法律缺乏关于教育惩戒权的明确规定,是导致“不敢管、不愿管”现象与体罚两个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教师法中明确教育惩戒权,目的就是要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概念、边界、内容、形式,既要让教师敢于行使惩戒权,又要确保教育惩戒权不能被过度使用。

“加快修改教师法及相关法律,将‘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写进去,可以为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只有严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评估制度、问责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才能从法律上、制度上杜绝教师和学生或家长扯皮情况。”周洪宇说。

王家娟同样认为,在法律中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是要对惩戒与惩罚作出区分,通过明确惩戒的概念、方式等内容,让教师敢管愿管学生,让家长放心交由教师去管,让学生心甘情愿地被管。

制定细则消除各方疑虑

要划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实施细则的制定尤为关键。

吕玉刚认为,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有义务、有责任对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吕玉刚建议,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在周洪宇看来,在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之后,需要尽快制定“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同时配套编写简明实用的教师手册、学生手册和家长手册,以文字和图表等多种形式,具体列明哪些属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范围与内容、哪些不属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范围与内容,并附录其法律依据,做到图文并茂、形象直观、一目了然、可看可用。

周洪宇认为,实施教师教育惩戒权,工作要做细致,特别要注意释疑解惑,让大家知道,教育惩戒有其边界,不能滥用,教育惩戒不等于体罚,努力消除教师、学生、家长的疑虑、担忧乃至误解。

“所以,制作手册,就必须针对不同对象来制作,三类手册除了共性的内容,还要写进个性的内容,以便利益相关方都能更好地理解,让大家都能认识到,实施教师教育惩戒权,目的重在教育,教师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家长应该在实施教育惩戒权过程中,积极支持与配合。”周洪宇说。

(责任编辑: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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