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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天然宝石变注胶宝石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买家

2019-07-30 09:08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网上购物,衣服、鞋子、饰品、手机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购齐。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购宝石的案件,最终商家被判行为构成欺诈,退还买家货款54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中国商网 彭荣岳/制图

2017年12月28日,消费者石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只海蓝宝石手镯,支付了5400元。该店铺对该商品的介绍是,该手镯材质为天然海蓝宝石,原产地为巴西,包边材质为G18K金,品级为高优品。

收到商品后,石某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手镯进行了鉴定。检验中心出具的《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显示,该商品为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贵金属检测结果为18K金,放大检查结果为气液包体、气泡,手镯经过填充处理。石某为此支付鉴定费300元。

多次协商未果后,石某将平台和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400元并三倍赔偿16200元。

对此,网购平台公司表示:第一,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为商家,平台公司仅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平台公司不属于买卖关系的交易双方,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石某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第二,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审核了入驻商家的经营主体资质信息。在商家入驻平台时,平台公司已审核商家的经营证照等,尽到了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平台公司对商家的销售行为不知晓也无过错。在资质审核通过、商家入驻后,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为买卖双方搭建了一个虚拟交易空间,本身并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商品信息的制作、上传、编辑和维护,均由商家自行、独立完成;在实际交易阶段,平台公司既不控制货物的来源,也不参与交易价格的协商和货物的交付。故平台公司对涉案交易不存在任何过错。

商家则称,自己出售的涉诉商品不是假的,珠宝行业相关规定允许对海蓝宝石进行处理,并非经过处理的产品就不是天然的。即使石某陈述属实,其购买手镯花费5400元,其中海蓝宝石的价格比例为30%,18K金的价格比例是70%,故不应以全价的三倍予以赔偿。商家还表示,涉诉商品确实经过了处理,灌注了极其少量的胶,但这是国家允许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网上购物,衣服、鞋子、饰品、手机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购齐。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购宝石的案件,最终商家被判行为构成欺诈,退还买家货款54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中国商网 彭荣岳/制图

2017年12月28日,消费者石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只海蓝宝石手镯,支付了5400元。该店铺对该商品的介绍是,该手镯材质为天然海蓝宝石,原产地为巴西,包边材质为G18K金,品级为高优品。

收到商品后,石某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手镯进行了鉴定。检验中心出具的《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显示,该商品为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贵金属检测结果为18K金,放大检查结果为气液包体、气泡,手镯经过填充处理。石某为此支付鉴定费300元。

多次协商未果后,石某将平台和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400元并三倍赔偿16200元。

对此,网购平台公司表示:第一,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为商家,平台公司仅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平台公司不属于买卖关系的交易双方,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石某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第二,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审核了入驻商家的经营主体资质信息。在商家入驻平台时,平台公司已审核商家的经营证照等,尽到了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平台公司对商家的销售行为不知晓也无过错。在资质审核通过、商家入驻后,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为买卖双方搭建了一个虚拟交易空间,本身并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商品信息的制作、上传、编辑和维护,均由商家自行、独立完成;在实际交易阶段,平台公司既不控制货物的来源,也不参与交易价格的协商和货物的交付。故平台公司对涉案交易不存在任何过错。

商家则称,自己出售的涉诉商品不是假的,珠宝行业相关规定允许对海蓝宝石进行处理,并非经过处理的产品就不是天然的。即使石某陈述属实,其购买手镯花费5400元,其中海蓝宝石的价格比例为30%,18K金的价格比例是70%,故不应以全价的三倍予以赔偿。商家还表示,涉诉商品确实经过了处理,灌注了极其少量的胶,但这是国家允许的。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本案涉诉商品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商家虽然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明确表示不再重新申请鉴定,且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相应鉴定资质,故法院对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鉴于涉诉商品系“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明显与商家所介绍的“材质:天然海蓝宝石”不符,故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规定,鉴于商家在销售涉诉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故对石某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300元检验费系鉴定涉诉商品产生,故应由商家承担。

对于商家辩称“海蓝宝石的价格占整体价格的30%,即使赔偿也不应以全价的三倍赔偿”,法院认为,买家所购手镯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定价,故对商家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鉴于平台公司已向石某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不存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故法院对石某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 李远方)

(责任编辑: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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