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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案一创新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2019-09-26 08:25 中国环境报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方案》),自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9月,重庆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庆实施方案》),为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以案例为抓手,重庆努力实现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谁来赔、赔什么、怎么赔?”的问题,通过探索创新体制机制,积累了大量经验办法,不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开花结果、落地见效。

细化8种启动赔偿情形,探索资金保障机制

2018年12月,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就当地发生的一起非法采伐国家珍贵保护植物案件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起案例让人第一次认识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非法采伐国家珍贵保护植物的行为,同样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为更好地确保多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重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涉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细化为8种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涵盖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对国土资源、林业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水资源等生态环境的损害。上述案件中对于国家珍贵保护植物的非法采伐,也属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范畴,被列入赔偿启动情形之一,既刷新了人们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认识,也对潜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方案》),自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9月,重庆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庆实施方案》),为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以案例为抓手,重庆努力实现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谁来赔、赔什么、怎么赔?”的问题,通过探索创新体制机制,积累了大量经验办法,不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开花结果、落地见效。

细化8种启动赔偿情形,探索资金保障机制

2018年12月,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就当地发生的一起非法采伐国家珍贵保护植物案件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起案例让人第一次认识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非法采伐国家珍贵保护植物的行为,同样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为更好地确保多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重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涉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细化为8种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涵盖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对国土资源、林业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水资源等生态环境的损害。上述案件中对于国家珍贵保护植物的非法采伐,也属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范畴,被列入赔偿启动情形之一,既刷新了人们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认识,也对潜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为有效解决因鉴定评估费用支付在先、损害赔偿在后导致的“鉴定评估费用垫支难”问题,重庆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大胆探索,形成了一套灵活变通、可操作性强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改革工作推进更加顺畅。

2018年3月,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企业自行倾倒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随即对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在委托过程中,采取了先期由财政保障垫付鉴定评估费用,之后再通过磋商协议,确认并追回前期垫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并由赔偿义务人直接缴入同级财政的方式,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保障作用,为这一案件的顺利办结提供了资金保障。

在《国家改革方案》的基础上,《重庆实施方案》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由权利人指定的部门用于前期相关支出”。同时在《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中对此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后,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并及时缴入同级财政。

深化环保司法联动,探索衔接司法保障

以案促改,从案例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是重庆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一大抓手。

2018年1月,重庆3家工业企业产生的50多吨未经处理的废酸液被直接倾倒在重庆市长寿区一雨水井处,致使附近河流水体受到污染。案件发生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拟对此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

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衔接问题尚属空白,在此案的处理上,重庆积极探索,创新机制,按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时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做好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对磋商不成的案件,由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最终,此案件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达到了既节约诉讼成本,又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目的。

为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探索民事赔偿与刑事司法衔接,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对积极参与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可将其履行情况提供人民法院供定罪量刑参考”的工作机制。此外,还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健全落实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件双向咨询等制度,始终保持惩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在此案中,除了对违法企业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追刑外,还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向违法企业追缴赔偿金99.1万元,使这一案件集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于一体,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重庆实施方案》中明确,市和各区县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分别指定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纳入本区域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项目清单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创新考核督察机制,实现改革区域全覆盖

除了上述创新措施,重庆还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由试点期间的市政府,扩大至全市40个区县政府(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构建“1+40”的市和区县两级赔偿权利人共同索赔工作模式,确保改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式地推进。

为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重庆在对督察考核加大力度的同时,将区县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中的生态环保考核,并将其作为《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重点内容进行部署安排,严格对标对表,真考实考,考出实绩,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助推绿色发展的制度利器,要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追究环境刑事责任,做到后果严惩。”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庆市将在今后的改革工作中加紧培育建立鉴定评估机构及配套制度,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撑,确保改革工作深入推进。不断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察考核,加快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丁凤然)

(责任编辑:朱传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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