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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分发平台的摄影作品何去何从

2019-10-10 15:31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尹琨

摄影师作为著作权人,在对外授权自己的新闻照片作品用于新闻报道用途的时候,是否必须取得照片中肖像权人的同意?互联网图片分发平台对含有公众人物图片的展示,有利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但是保护公众人物肖像权与公众知情权又该如何平衡?

近日,一起明星诉互联网图片公司通过销售摄影作品侵犯其肖像权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也使得业界对上述问题展开思考。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其著作权属于拍摄者,而肖像权属于被拍摄者,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以及互联网图片公司的介入,使得其中涉及的问题与冲突复杂多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日前举行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嘉宾系统梳理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立法、司法与行业发展提供了思路。

著作权与肖像权

需同时被尊重

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姚欢庆看来,著作权与肖像权两种权利之间并不形成谁优先于谁的关系,需要互相取得对方同意,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姚欢庆表示,从目前来看,考虑到整个图库产业的发展,基于新闻编辑或者出售的需要,如果平台明确声明仅取得图片著作权而没有获得肖像权人同意,那么平台低像素展示图片的行为可以免责。

“著作权和肖像权都需要保护,互相不能侵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在发言中总结了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相互侵犯权利的几种具体情形。他提出,基于利益平衡考虑,公众人物对自己的肖像权存在一定的让渡义务,但除非基于正当理由或合同约定,他人对其照片的使用要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同意。

摄影师作为著作权人,在对外授权自己的新闻照片作品用于新闻报道用途的时候,是否必须取得照片中肖像权人的同意?互联网图片分发平台对含有公众人物图片的展示,有利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但是保护公众人物肖像权与公众知情权又该如何平衡?

近日,一起明星诉互联网图片公司通过销售摄影作品侵犯其肖像权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也使得业界对上述问题展开思考。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其著作权属于拍摄者,而肖像权属于被拍摄者,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以及互联网图片公司的介入,使得其中涉及的问题与冲突复杂多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日前举行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嘉宾系统梳理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立法、司法与行业发展提供了思路。

著作权与肖像权

需同时被尊重

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姚欢庆看来,著作权与肖像权两种权利之间并不形成谁优先于谁的关系,需要互相取得对方同意,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姚欢庆表示,从目前来看,考虑到整个图库产业的发展,基于新闻编辑或者出售的需要,如果平台明确声明仅取得图片著作权而没有获得肖像权人同意,那么平台低像素展示图片的行为可以免责。

“著作权和肖像权都需要保护,互相不能侵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在发言中总结了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相互侵犯权利的几种具体情形。他提出,基于利益平衡考虑,公众人物对自己的肖像权存在一定的让渡义务,但除非基于正当理由或合同约定,他人对其照片的使用要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同意。

在李永军看来,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相互之间侵犯权利的情形在未来还将较多出现。肖像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并有偿发布肖像作品,以及肖像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编辑画报、出版物,自己或许可他人将肖像作品用于其他用途,均属于肖像权人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范畴。而著作权人侵犯肖像权人权利的情形,则包括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对拍摄的照片多出约定冲洗数量进行保留、展示;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发表肖像作品,以及著作权人擅自出售肖像权人的肖像照片、画像和雕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著作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肖像作品等。

图片公司侵权判断

需考虑图片类型

目前,互联网图片公司的图片主要分为创意类图片、编辑类图片两类。其中编辑类图片主要指具有新闻价值、用于新闻报道的图片。一些专家提出,当编辑类图片用于新闻报道等情况时,是否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海军表示,图片分发平台未取得肖像权人同意出售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图片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考虑到交易成本以及对整个产业、社会的影响,如果终端用户以新闻报道为目的使用图片不构成侵权,那么图片分发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也值得探讨。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同样指出,图片分发平台进行展示及许可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看被许可人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以及行业惯例。他随后从3个角度阐释自己的观点:如果被许可人构成合理使用,则图片分发平台不侵犯肖像权;如果被许可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而分发平台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同样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被许可人不属于合理使用,且分发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需要事先获得授权。“图片分发平台在难以找到肖像权人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来解决交易成本问题。”熊文聪说道。

“著作权和肖像权可以独立行使。”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茂成律师认为,当肖像权人没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时,不能阻止图片分发平台的分发行为;图片分发平台和最终使用者的图片使用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应当予以区分。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尚锐对此表示认可。她进一步指出,如果图片代理机构对于这些图片的著作权授权需要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的话,那么图片本身的来源场合、拍摄情形等也需要分类讨论。

平衡两权关系

呼唤更好解决方式

“图片分发平台在对编辑类图片进行授权的时候,如果一定要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会不会限制新闻传播的自由?或者说限制了公众的知情权?”邓尚锐在研讨中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也代表了业内对此类事件的关注点。

为更好地回答这些问题,研讨会上,主办方分享了美国一地区法院的案例。

2013年,美国知名音乐合唱团成员马歇尔·汤普森诉图片素材提供商盖蒂图片社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于网站张贴并标价销售他本人的6张图片。盖蒂图片社声明只在用于“编辑性使用”的情况下才提供这些图片。法院认为,被告盖蒂图片社没有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其他产品的销售,而仅用于销售照片本身,不构成《伊利诺伊州公共形象权法案》中的“商业性目的”。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照片可以被他人用于商业性使用,法院则认为如果任何出于正当目的销售照片的人都需要为最终使用者的不当使用行为承担严格的责任,这将不当地扩宽分发平台的责任范围。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盛希贵期待业内今后能出现版权代理性质的图片分发机构来从事图片服务。因为网络传播对于图片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每一个信息发布者或使用者都需要有一个合理合法的渠道来获得大家都可以用、可以分享的图片。

“肖像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冲突,以后还会越来越多。我们要从根源上表达和解决。”从立法的角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举例表示,当我同意一个人把我作为摄影作品中的模特来拍摄的时候,是不是这个行为本身就把我肖像权的一部分转移给了著作权人?“我认为这或是将来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他如是说道。

(责任编辑: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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