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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贷平台、房地产等

2019-10-13 07:4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2日电 为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染,北京银保监局官网12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

资料图 中新经纬 熊家丽摄

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方面,通知规范,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坚持内控先行,预先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

通知要求,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通知要求,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按照穿透原则,严查资金用途合规性,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采用自主支付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发放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2日电 为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染,北京银保监局官网12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

资料图 中新经纬 熊家丽摄

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方面,通知规范,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坚持内控先行,预先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

通知要求,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通知要求,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按照穿透原则,严查资金用途合规性,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采用自主支付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发放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通知要求,规范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合作。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不得违规推介、销售非金融企业产品。通过合作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应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合作机构行为的监督,严格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平台发布的各类营销宣传信息,防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

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确保平台符合《办法》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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