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央企

国资委四天两文件落地 央企股权激励加码

2019-11-12 08:50 证券日报  

继11月8日央企混改操作指引落地后,为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11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再发布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四天两重磅文件的落地,进一步显示出国企改革借力资本市场的决心。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国资委成立以来,虽然先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总体上构建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框架体系,并且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稳步推进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但总体来看,实施股权激励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和比例仍然存在明显不足。

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仅有45家中央企业控股的92户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占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的22.8%。

对此,上述负责人认为,造成部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不愿意开展股权激励尝试的重要原因,或与此前业绩考核要求过于刚性有很大关系。

因此,此次《通知》强调,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当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如在权益授予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在权益生效(解锁)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科学设置,体现前瞻性、挑战性,可以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的方式确定。

除了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外,《通知》还在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支持科创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等方面对中央企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做出制度上的完善。

继11月8日央企混改操作指引落地后,为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11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再发布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四天两重磅文件的落地,进一步显示出国企改革借力资本市场的决心。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国资委成立以来,虽然先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总体上构建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框架体系,并且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稳步推进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但总体来看,实施股权激励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和比例仍然存在明显不足。

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仅有45家中央企业控股的92户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占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的22.8%。

对此,上述负责人认为,造成部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不愿意开展股权激励尝试的重要原因,或与此前业绩考核要求过于刚性有很大关系。

因此,此次《通知》强调,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当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如在权益授予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在权益生效(解锁)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科学设置,体现前瞻性、挑战性,可以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的方式确定。

除了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外,《通知》还在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支持科创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等方面对中央企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做出制度上的完善。

其中,在强化正向激励导向上,《通知》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收益分别做出进一步的规范,以加大股权激励力度。一是提高授予数量占比。将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从总股本的1%提高至3%,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数量放宽至5%;二是提高权益授予价值。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权益授予价值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比例统一提升至40%;三是不再调控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

具体到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面,《通知》明确,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记者 杜雨萌)

(责任编辑:杜燕飞)
分享到:
领导留言板客户端下载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