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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给运费,就扣货藏货?

2019-12-05 08:23 检察日报  

“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我们物流行业欢欣鼓舞,我们及时把这个案例报给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带来了更多正面效应。”近日,湖南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尹国杰对前来回访的长沙县检察院检察官反馈案件办结后的效果时表示。

今年1月4日,湖南星沙物流储运有限公司(下称星沙物流)承运了铁建重工的设备运输任务,找到货运司机李某,委托他负责将货物从长沙市运到广州市南沙区,货物重量35吨,运费为9000元。当日下午,李某装货过磅时发现货重超了8吨,便要求增加5000元运费,双方未达成一致。但李某在未办理正常货物出门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装有设备的货车开出厂区。

路上,货车两个轮胎爆胎,修理更换花费了3400元。李某遂要求星沙物流增加费用且承担损失,遭到拒绝后,其便将设备运到广东省江门市一停车场卸下,也不告知星沙物流货物的下落。1月11日,星沙物流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民警电话联系李某,李某仍拒不提供货物下落。

李某要求物流公司补偿8.5万元,否则就烧毁货物。星沙物流考虑到货物延迟要承担巨额赔偿,被迫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次日,李某才告知货物下落,星沙物流另安排车辆将设备运至广州。

6月10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案件移送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是民事纠纷,认为李某的藏货行为是在行使留置权,且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李某以物流公司少给运费为由扣货藏货,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承办检察官唐双燕来到该县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介绍,货运司机利用物流公司急于运货的心理,以扣货、藏货、毁货等手段威胁物流公司,从而非法索取大量钱财,而物流公司由于取证难、担心造成更大损失、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等问题只能不了了之。

“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我们物流行业欢欣鼓舞,我们及时把这个案例报给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带来了更多正面效应。”近日,湖南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尹国杰对前来回访的长沙县检察院检察官反馈案件办结后的效果时表示。

今年1月4日,湖南星沙物流储运有限公司(下称星沙物流)承运了铁建重工的设备运输任务,找到货运司机李某,委托他负责将货物从长沙市运到广州市南沙区,货物重量35吨,运费为9000元。当日下午,李某装货过磅时发现货重超了8吨,便要求增加5000元运费,双方未达成一致。但李某在未办理正常货物出门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装有设备的货车开出厂区。

路上,货车两个轮胎爆胎,修理更换花费了3400元。李某遂要求星沙物流增加费用且承担损失,遭到拒绝后,其便将设备运到广东省江门市一停车场卸下,也不告知星沙物流货物的下落。1月11日,星沙物流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民警电话联系李某,李某仍拒不提供货物下落。

李某要求物流公司补偿8.5万元,否则就烧毁货物。星沙物流考虑到货物延迟要承担巨额赔偿,被迫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次日,李某才告知货物下落,星沙物流另安排车辆将设备运至广州。

6月10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案件移送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是民事纠纷,认为李某的藏货行为是在行使留置权,且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李某以物流公司少给运费为由扣货藏货,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承办检察官唐双燕来到该县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介绍,货运司机利用物流公司急于运货的心理,以扣货、藏货、毁货等手段威胁物流公司,从而非法索取大量钱财,而物流公司由于取证难、担心造成更大损失、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等问题只能不了了之。

唐双燕认为,该案中托运人并未拒绝支付运费,且按规定货物超载时李某应当协商一致才能运走货物。另外,李某索要的主要是爆胎造成的车损,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笔费用不能适用留置权。经查阅最高法关于留置权的指导性案例,又咨询了法院民商庭法官,进而认定李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唐双燕又综合案件证据材料,发现李某的各项实际损失总额为2.248万元,而其索要的补偿金高达8.5万元,从而认定李某有非法索取钱财的主观故意。

提讯时,唐双燕对李某加强释法说理,在其态度好转后,又积极促成其家属和物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案件起诉前,其家属为李某退赃退赔违法所得和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经长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9月,法院对李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未上诉。(记者 张吟丰 通讯员 周程 朱紫英)

(责任编辑:江宏(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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