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08:21 北京日报 作者:徐宇翔
案情回顾
去年10月,张先生通过“微店”购物平台向位于杭州的某商家购买了原产于西班牙的火腿。收货后,张先生发现产品无中文标签,也未取得进口许可,属于禁止销售的违法食品,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十倍于购物款的赔偿。庭审中,商家辩称产品购自上海一家授权经销商,来源合法,且在入境时已经通过检验检疫,是合法的进口产品。但商家提供的带有中文标签的产品照片等证据,与张先生购买的货品并不一致。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张先生赔偿款95968.3元。
法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商家销售的火腿产品来源是否合法。商家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销协议》以及产品标签照片等证据,但上述三证据中记载的品名与涉案食品品名均不一致,无法证明与涉案食品存在关联性,因此也无法证明食品来源合法。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商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张先生主张该产品无中文标签,商家对此持否定意见,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商家提供的照片显示的产品是去骨火腿,而被上诉人收到的产品为带骨火腿,且照片记载的品名与订单上的不一致,因此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
最后一个争议焦点是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十倍赔偿。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商家明知涉案商品没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而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支付所购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选购海外产品时要仔细甄别商家资质,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及原产地证明等资质文件。在售前咨询中,要向商家询问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溯源码等包装信息。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要积极保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去年10月,张先生通过“微店”购物平台向位于杭州的某商家购买了原产于西班牙的火腿。收货后,张先生发现产品无中文标签,也未取得进口许可,属于禁止销售的违法食品,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十倍于购物款的赔偿。庭审中,商家辩称产品购自上海一家授权经销商,来源合法,且在入境时已经通过检验检疫,是合法的进口产品。但商家提供的带有中文标签的产品照片等证据,与张先生购买的货品并不一致。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张先生赔偿款95968.3元。
法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商家销售的火腿产品来源是否合法。商家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销协议》以及产品标签照片等证据,但上述三证据中记载的品名与涉案食品品名均不一致,无法证明与涉案食品存在关联性,因此也无法证明食品来源合法。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商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张先生主张该产品无中文标签,商家对此持否定意见,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商家提供的照片显示的产品是去骨火腿,而被上诉人收到的产品为带骨火腿,且照片记载的品名与订单上的不一致,因此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
最后一个争议焦点是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十倍赔偿。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商家明知涉案商品没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而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支付所购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选购海外产品时要仔细甄别商家资质,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及原产地证明等资质文件。在售前咨询中,要向商家询问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溯源码等包装信息。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要积极保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