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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所有小区每户每3天派1人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

2020-02-16 21:27   

16日,湖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小区封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52号)》,其中要求,所有小区、楼栋、门栋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安排管理人员全天候值守,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的登记管理。严格控制小区人员、车辆进出,外来车辆一律不能进入小区、楼栋,外来人员(包括快递员、外卖员等)一律不准进入小区、楼栋、门栋,小区、楼栋、门栋内住户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每户每3天派出1名人员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除生活和防控救治必须营业的药店、酒店、商店外,其他商铺一律暂时关门。

通知全文如下: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小区封闭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防指发[2020]5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控制传播源头,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小区封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指挥体系。建立市、区(市、县)统筹、街道协调、社区(网格)牵头负责的指挥体系,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各市、区(市、县)和街镇在下沉到社区干部中,要分别明确一名干部参与社区组织协调,在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实施社区、小区、楼栋、门栋封闭管理工作。

16日,湖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小区封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52号)》,其中要求,所有小区、楼栋、门栋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安排管理人员全天候值守,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的登记管理。严格控制小区人员、车辆进出,外来车辆一律不能进入小区、楼栋,外来人员(包括快递员、外卖员等)一律不准进入小区、楼栋、门栋,小区、楼栋、门栋内住户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每户每3天派出1名人员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除生活和防控救治必须营业的药店、酒店、商店外,其他商铺一律暂时关门。

通知全文如下: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小区封闭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防指发[2020]5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控制传播源头,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小区封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指挥体系。建立市、区(市、县)统筹、街道协调、社区(网格)牵头负责的指挥体系,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各市、区(市、县)和街镇在下沉到社区干部中,要分别明确一名干部参与社区组织协调,在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实施社区、小区、楼栋、门栋封闭管理工作。

2.整合工作力量。未上班在职机关党员干部到所在社区报到,充实社区工作力量。动员属地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特别是发挥社区党员、警员、医务人员“三员”的作用,带领各方面力量协同作战,参与社区防控。

3.强化工作要求。各方工作力量服从社区党组织的统一指挥调度。以小区、楼栋、门栋为管理单元分配工作力量,落实封闭管理责任。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纪委监委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社区管控

(一)封闭管理。

4.所有小区、楼栋、门栋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应临时性围合或设置警戒线,安排管理人员全天候值守,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的登记管理。严格控制小区人员、车辆进出,外来车辆一律不能进入小区、楼栋,外来人员(包括快递员、外卖员等)一律不准进入小区、楼栋、门栋,小区、楼栋、门栋内住户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每户每3天派出1名人员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除生活和防控救治必须营业的药店、酒店、商店外,其他商铺一律暂时关门,小区、楼栋、门栋封闭管理人员和社区防控人员一律佩戴袖标,对违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管理规定的,司法机关一律依法采取措施。

5.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街道应组织力量负责出入口执勤,实施入口管理;对无法设立门岗管理的,要以网格为单位,划分片区,街道要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片区责任。

6.小区出入口处要设置体温测量区,所有进出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对体温异常人员,要劝其回家自我隔离观察,并及时向社区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报告。

7.对小区、楼栋、门栋内住户遇到水、电、气、通讯等设施故障,相关企业人员必须进小区、楼栋、门栋维修的,要在做好体温测量等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予以放行。

(二)全面排查。

8.加大流行病学调查力度,每个小区、楼栋、门栋轮流安排一定数量人员并有民警参加的上门调查,做到深入细致排查全覆盖,把疑似、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找出来,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分类建档,精准管理。

9.居民每天要向社区报告体温等健康状况,有发热、乏力、咳嗽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返回居住人员要及时向社区报备,每天报告健康情况。隐瞒、谎报、迟报有关信息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0.社区统筹安排工作力量,实行“一包多、分楼栋包干”,通过上门或信息化手段做好小区居民健康情况的排查、监测和报告工作。

11.出租户要向社区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承租人员已返回的,出租户应及时督促其向社区报备。对不报告租住房屋和人员情况、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引导。

12.社区应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社区、小区疫情信息公开,在小区、楼栋、门栋门口醒目位置或通过网络公开当日小区确诊、疑似病例情况,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真实准确的疫情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和自身防护。

13.社区要充分利用微信、电子宣传屏、横幅、公告栏、广告栏等各种载体和形式,广泛宣传疫情防控和个人防护知识,回应群众关切,释疑解惑,引导居民正确认识疫情;倡导居民“不串门、不聚会、无事不出门”,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14.公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电话号码,利用好110、120、12345等现有应急、投诉平台,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做到横向共享,纵向贯通。

(四)消杀保洁。

15.小区、楼栋、门栋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要严格做好住宅小区、楼栋、门栋公共区域的楼道、电梯、门卫室、垃圾箱房(桶)、公共办事区域、为民服务场所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清洁消毒,加强通风换气、垃圾分类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对居家隔离健康观察家庭的垃圾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处理。对没有物业服务的小区,街道、社区要安排专门力量或组织居民做好消杀保洁工作。

16.对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小区,协助疾控部门对病人活动区域和所在楼栋加大消毒液的剂量和消毒频次,协助疾控部门对病人和密切接触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与防护品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病毒二次传播,将每日消毒情况向小区居民进行公示。

17.区(市、县)疾控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按照消毒技术要点做好小区消毒工作。

(五)保障服务。

18.倡导采取网上购物或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居民建立微信群等形式开展团购,由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式配送。小区、楼栋、门栋应设置快递物品指定存放点,快递、外卖等配送物品应送至指定存放点进行临时存放,由居民到指定地点自行领取。

19.做好发热隔离人员的照护工作,做好“四类人员”的集中隔离与送治工作,组织专业志愿者视情况对居家隔离对象和小区居民开展心理疏导和安抚。

20.做好老弱病残特殊群体的服务工作,与残疾人、独居老人、行动不便的或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区居民进行定期沟通,协助解决特殊群体的需求和困难,保证老弱病残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所需。

21.公安机关要加强小区、楼栋、门栋治安管理,加大对诈骗、偷盗、造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对拒不配合社区、小区封闭管理、不按要求就医、集中隔离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加强管理保障

22.加强人员保障。简化办事流程,为社区防控工作人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清扫保洁工人(环卫工人)、生活必需物资的市场及物流从业人员、医院劳务人员等及时返工返岗提供快速绿色通道,强化社区、小区封闭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23.加强经费保障。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列支社区、小区封闭管理的专项经费。研究制定对积极参与社区、小区封闭管理工作企业和人员的奖补政策,落实加(值)班工资津贴。

24.加强物资保障。区(市、县)统一做好社区防控物资保障,省、市统筹管理的防控物资要在优先保障医疗机构的前提下向社区倾斜,强化社区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姜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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