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9 09:07 证券日报
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全面实施。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历经多年修订,其中新设信息披露专章,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从具体内容来看,新证券法在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董监高责任方面,与旧证券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新证券法第78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旧版不同之处在于,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主体进行了重新定义,将旧版的“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辉创富投资总经理袁华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提法,扩大了信息披露主体的范围,改变过往发行人和上市企业以外,大股东、收购人等其它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不明确、监管不足的弊端,有利于实现信披全方位和全程的监管。
同时,此举会推动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各责任主体更好地归位尽责,提升信披质量。通过“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在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划分方面,与旧版相比,新证券法第82条新增规定,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全面实施。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历经多年修订,其中新设信息披露专章,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从具体内容来看,新证券法在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董监高责任方面,与旧证券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新证券法第78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旧版不同之处在于,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主体进行了重新定义,将旧版的“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辉创富投资总经理袁华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提法,扩大了信息披露主体的范围,改变过往发行人和上市企业以外,大股东、收购人等其它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不明确、监管不足的弊端,有利于实现信披全方位和全程的监管。
同时,此举会推动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各责任主体更好地归位尽责,提升信披质量。通过“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在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划分方面,与旧版相比,新证券法第82条新增规定,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规定在强化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的同时,强化和规范了董监高在信披中的行为、义务和责任。
袁华明则认为,此举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特别是制衡的作用,也为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
“新证券法第82条新增的这些调整,将会引导上市公司董监高更广泛的参与信息披露工作,制衡并减少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显著提升的处罚力度,推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的提升。”袁华明说。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新证券法第84条新增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袁华明表示,新增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说空话、炒作股价的问题将形成更强威慑。
“资本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法律法规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是不切实际的。而包括董监高在内的更多信披主体的参与和纳入监管,会制衡部分违法信披行为,减少其发生概率,同时,结合配套法律法规措施推进和强有力地执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有望减少,有效改善市场环境。”袁华明说道。
对于新证券法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调整,私募排排网基金经理胡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划分,优化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化,是未来证券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同时,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化,也会有效降低信用风险,提升投资决策质量和效率。(李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