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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布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九条措施

2020-02-20 08:47 泉州晚报  

2月19日,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九条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保障泉州市农业生产复工复产,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通疫期与春季农业生产服务热线(0595-22398973),协调解决农业复工复产及种养殖业生产、运输、销售以及农资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对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水产养殖等涉农企业的卫生防疫和生产技术指导。

二、支持粮食、蔬菜果品、畜禽肉蛋、畜禽饲料等生产的涉农企业优先复工复产,积极引导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帮助农业企业配齐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三、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车辆通行,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确保通往种植采收场、养殖场、屠宰加工厂、交易市场和种子、化肥、饲料、农药、兽药等农资生产供应企业的道路畅通。

四、支持叶菜类蔬菜应急生产,对全市2020年2月底前新增种植的5000亩应急叶菜基地,市级按每亩500元予以补助。渔船油价成本和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提前到2020年第一季度发放到位。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证书及其他相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在疫情期间需要更换、年审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到现场审核办理;对无法在现场办理的,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

五、建立泉州市农产品产销联盟,定期将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推荐“菜篮子”保供单位集中采购。加大电商奖补力度,对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农业企业,按其2020年第一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3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六、对承租市属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种养项目和农产品、水产品仓储保鲜的,在减免1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给予2个月租金减半。

七、对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贴息,每家企业贴息不超过15万元。减轻养猪场能繁母猪的保费负担,市级承担的保险费率从5%提高到15%。

八、提前下拨粮食种子储备资金、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资金、2020年3月底前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

九、支持晋江市、南安市等县(市、区)和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异地建设生猪、蔬菜等“菜篮子”生产基地。对在市域外投建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基地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措施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泉州遵照执行。

2月19日,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九条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保障泉州市农业生产复工复产,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通疫期与春季农业生产服务热线(0595-22398973),协调解决农业复工复产及种养殖业生产、运输、销售以及农资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对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水产养殖等涉农企业的卫生防疫和生产技术指导。

二、支持粮食、蔬菜果品、畜禽肉蛋、畜禽饲料等生产的涉农企业优先复工复产,积极引导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帮助农业企业配齐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三、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车辆通行,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确保通往种植采收场、养殖场、屠宰加工厂、交易市场和种子、化肥、饲料、农药、兽药等农资生产供应企业的道路畅通。

四、支持叶菜类蔬菜应急生产,对全市2020年2月底前新增种植的5000亩应急叶菜基地,市级按每亩500元予以补助。渔船油价成本和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提前到2020年第一季度发放到位。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证书及其他相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在疫情期间需要更换、年审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到现场审核办理;对无法在现场办理的,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

五、建立泉州市农产品产销联盟,定期将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推荐“菜篮子”保供单位集中采购。加大电商奖补力度,对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农业企业,按其2020年第一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3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六、对承租市属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种养项目和农产品、水产品仓储保鲜的,在减免1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给予2个月租金减半。

七、对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贴息,每家企业贴息不超过15万元。减轻养猪场能繁母猪的保费负担,市级承担的保险费率从5%提高到15%。

八、提前下拨粮食种子储备资金、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资金、2020年3月底前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

九、支持晋江市、南安市等县(市、区)和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异地建设生猪、蔬菜等“菜篮子”生产基地。对在市域外投建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基地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措施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泉州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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