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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整挂网药价 以下情况将撤销和暂停挂网

2020-05-13 09:23 人民网-陕西频道  

人民网西安5月13日电 (左瑞)近日,陕西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药品挂网动态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2018版)》、陕西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和非药品目录部分。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挂网药品信息变更申请,按相关业务流程办理。

挂网药品目录原则上每季度调整1次,每个季度首月的前两周开放省药械采购平台接受企业申报,调整挂网药品目录。

挂网药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价格 立即取消挂网资格

通知在撤销挂网和暂停挂网方面强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撤销挂网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撤销该药品挂网。自撤销挂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在陕西省挂网。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要求撤销挂网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立即将相关药品撤销挂网。此外,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要求整改的药品,企业应主动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药品暂停挂网;整改合格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递交相关证明文件,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恢复该药品的挂网资格,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因自然灾害、技术改造、原料短缺等原因,暂时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暂停挂网。待该药品恢复正常供应后,可申请重新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人民网西安5月13日电 (左瑞)近日,陕西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药品挂网动态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2018版)》、陕西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和非药品目录部分。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挂网药品信息变更申请,按相关业务流程办理。

挂网药品目录原则上每季度调整1次,每个季度首月的前两周开放省药械采购平台接受企业申报,调整挂网药品目录。

挂网药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价格 立即取消挂网资格

通知在撤销挂网和暂停挂网方面强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撤销挂网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撤销该药品挂网。自撤销挂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在陕西省挂网。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要求撤销挂网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立即将相关药品撤销挂网。此外,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要求整改的药品,企业应主动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药品暂停挂网;整改合格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递交相关证明文件,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恢复该药品的挂网资格,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因自然灾害、技术改造、原料短缺等原因,暂时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暂停挂网。待该药品恢复正常供应后,可申请重新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在监督管理方面,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如实、及时申请变更、调整相关信息和价格,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价格的,一经查实(包括投诉和省药械采购平台双随机抽查),即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部分药品挂网价格调整 满足条件的可自主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据悉,“限价挂网目录”调整为:常用低价药品、妇科儿科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自主申报价格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一是低价药清单中的药品,可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西药日均费用不超过3元、中药不超过5元”的规定自主报价,纳入“限价挂网目录”。

在实际销售中符合低价药政策的药品,可按照低价药价格申报,但原则上不超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现有的挂网价格。

二是列入国家妇科儿科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陕西省短缺药清单中的药品,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实申报挂网价格,纳入“限价挂网目录”(无报价的纳入“直接挂网目录”)。

已列入“直接挂网目录(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备选挂网目录”内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供现行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国家及各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价格以及广东、重庆、福建挂网价格等除外,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纳入“限价挂网目录”。

未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自主提出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备选挂网目录”调整为:

未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也符合进入“限价挂网目录”条件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申请纳入

。自挂网之日起,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该药品调整至“备选挂网目录”。因各种原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无法以现行挂网价格供应的药品,可申请将该药品调整至“备选挂网目录”。但该药品自进入“备选挂网目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限价挂网目录”药品价格调整为:“限价挂网目录”药品中有新的“全国最低价”的,在新的“全国最低价”执行一个月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药械采购平台申报调整相关药品价格。企业不愿以“全国最低价”供应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药品调整至“直接挂网目录”;企业自动降低挂网药品价格的,可随时向省药械平台申报;如需调高药品挂网价格的,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新批准上市药品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的动态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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