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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证券法 履行守门人和保护者职责

2020-05-14 22:07 人民网-公益频道  作者:黄金琳

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新证券法的内容核心,是我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赋予的时代使命,是多元化资本市场逐步实现法治化与成熟化的重要标志。2020年3月1日应运而生的新证券法,从立法层面着力强化投资者保护,压实市场主体法律责任、强调上市公司与发行人诚信义务、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将投资者权益保护全方位贯穿于资本市场运作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给予了投资者保护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依据。

一、 强化制度安排,前置投资者权益保护关口

新《证券法》有力实现重大制度创新,从设立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专章,到全面提高违法成本、严格督促责任履行,都充分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的核心理念,系统打造和科学构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体系和实施机制,有利于贯彻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利于持续建设健康、有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全面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新《证券法》新设“信息披露”专章,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强化压实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责任;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实现了我国投资者保护证券立法集中规定从无到有的进步,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证券发行交易行为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扩充操纵市场行为列举,强化证券实名制要求,规范上市公司的停牌复牌行为,强化交易所对证券风险行为的处置;大幅提高违法行为成本,明确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并大幅度提高罚款尤其是欺诈发行违规行为的罚款数额等。

新《证券法》重点强调了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正式给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着力强化源头管理以及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与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相关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条款,以及发生纠纷时的投保强制调解、支持起诉制度,极大提升了证券公司对有效解决投资者纠纷的重视程度,同时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纠纷矛盾的公平化解、对提升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最终促进证券市场稳健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新证券法的内容核心,是我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赋予的时代使命,是多元化资本市场逐步实现法治化与成熟化的重要标志。2020年3月1日应运而生的新证券法,从立法层面着力强化投资者保护,压实市场主体法律责任、强调上市公司与发行人诚信义务、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将投资者权益保护全方位贯穿于资本市场运作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给予了投资者保护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依据。

一、 强化制度安排,前置投资者权益保护关口

新《证券法》有力实现重大制度创新,从设立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专章,到全面提高违法成本、严格督促责任履行,都充分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的核心理念,系统打造和科学构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体系和实施机制,有利于贯彻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利于持续建设健康、有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全面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新《证券法》新设“信息披露”专章,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强化压实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责任;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实现了我国投资者保护证券立法集中规定从无到有的进步,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证券发行交易行为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扩充操纵市场行为列举,强化证券实名制要求,规范上市公司的停牌复牌行为,强化交易所对证券风险行为的处置;大幅提高违法行为成本,明确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并大幅度提高罚款尤其是欺诈发行违规行为的罚款数额等。

新《证券法》重点强调了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正式给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着力强化源头管理以及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与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相关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条款,以及发生纠纷时的投保强制调解、支持起诉制度,极大提升了证券公司对有效解决投资者纠纷的重视程度,同时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纠纷矛盾的公平化解、对提升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最终促进证券市场稳健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压实主体责任,打造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投资者保护,首要之义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以实现投资者与优秀公司共成长。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重点还在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并严厉打击包括造假、欺诈在内的各类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着眼于打造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一方面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强力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设立“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专章,分别重点重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义务和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并大幅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同时重点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有力督促各中介机构敬畏法律、尊重市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另外,新《证券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充分地披露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各类信息,并要求披露信息简洁明晰、通俗易懂。此外,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金分红程序安排、先行赔付制度、纠纷调解制度、集体诉讼制度等方面全方位强调投资者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重要权利的保护,进一步突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核心理念。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进行了完善。时隔一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分别于2020年4月8日、15日召开第二十五、二十六次会议,连续强调要坚决打击并从重处理财务造假、欺诈等恶劣行为,并专题研究加强投资者保护问题,重申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同时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投资者保护权益工作的空前重视,可谓是新《证券法》实施后投资者保护的再升级,投资者保护工作正在开创良好新格局。

三、 推进多元协同,提高投资者保护意识水平

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是证券法修订的主线之一。新《证券法》在制度安排上注重多维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旨在为资本市场添注发展新动力,开创深化改革新局面。在此框架下,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等各个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协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为核心,个人行权、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交相辉映,形成践行新《证券法》的社会多元主体并达成广泛共识。

新《证券法》规定了征集制度,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征集人代股民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规定了现金分红条款,建立半强制分红机制保证投资者利益;特别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派生诉讼权利,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实践案例经验提炼升华为法律条款、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证券公司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明确“吹哨人制度”,鼓励中小投资者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现象;建立纠纷强制调解制度和支持诉讼机制,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为中小股东提供援助与服务;建立了我国特色化的集体诉讼制度,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为投资者获取赔偿提供便利、拓宽投资者维权路径,多领域、全角度建立了投资者事后保护多元协同机制,将引导各市场主体相应进行事前设计安排并持续提高投资者保护意识水平。

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前沿,应以新《证券法》落地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经营意识,切实做好中小投资者的守门人和保护者,不断完善职能建设、整合管理资源、加强协作联动、强化工作统筹,并以投资者保护为主体、以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为两翼,不断丰富和完善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持续创新和实践投资者教育理念,着力打造投资者保护、服务、教育职能“三位一体”运作机制,持续满足资本市场更高定位要求以及客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从顶层设计上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维度法治保障,将助力实现市场环境更加公平、上市公司更加自律、中介机构更加诚信、投资者更有财富安全感,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疫霾渐散,繁花与共;别去冬寒,再见夏暖。我们欣喜地看到,新《证券法》所着重强调的投资者保护正在“落地生根”,随着证券行业文化建设的落地推进,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必将更加“枝繁叶茂”!

(作者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责任编辑: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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