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法治

专访全国政协常委吕忠梅:“绿色”民法典为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2020-05-27 09:31 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5月27日电 (薄晨棣)5月21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在京开幕,来自34个界别的200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齐聚北京,建诤言、献良策。

“作为一名委员,很重要的履职方式是提出提案,今年会上,我主要提了两个提案。”日前,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接受人民网专访,谈履职、聊提案、解读民法典的“绿色条款体系”,并回应了一系列备受关注的环境立法热点问题。

今年两会提案关心“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体系”怎么建

代表各界群众参与国是、履行职责,是政协委员的荣誉,也是责任。谈及过去一年的履职工作,吕忠梅用“收获满满”四个字来形容。“作为委员个人履职,我出席了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以来的各种形式协商会议共17次,提交了《关于制定综合性长江保护法的建议》等两份提案,同时,还提交了20多篇社情民意的信息。”

在环境法领域深耕了三十余年的吕忠梅,今年两会仍然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今年两会我主要提了两个提案,其中一个是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体系怎么建的问题。”吕忠梅表示,2015年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追责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的前提,都是要建立完善的自然资源核算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这项制度怎么建,怎么用,怎么落到实处?其实还有很多问题。因此,今年政协大会我提出的这项提案,建议将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核算结果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地方考核有效结合,让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能够真正落地生效。”

人民网北京5月27日电 (薄晨棣)5月21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在京开幕,来自34个界别的200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齐聚北京,建诤言、献良策。

“作为一名委员,很重要的履职方式是提出提案,今年会上,我主要提了两个提案。”日前,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接受人民网专访,谈履职、聊提案、解读民法典的“绿色条款体系”,并回应了一系列备受关注的环境立法热点问题。

今年两会提案关心“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体系”怎么建

代表各界群众参与国是、履行职责,是政协委员的荣誉,也是责任。谈及过去一年的履职工作,吕忠梅用“收获满满”四个字来形容。“作为委员个人履职,我出席了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以来的各种形式协商会议共17次,提交了《关于制定综合性长江保护法的建议》等两份提案,同时,还提交了20多篇社情民意的信息。”

在环境法领域深耕了三十余年的吕忠梅,今年两会仍然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今年两会我主要提了两个提案,其中一个是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体系怎么建的问题。”吕忠梅表示,2015年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追责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的前提,都是要建立完善的自然资源核算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这项制度怎么建,怎么用,怎么落到实处?其实还有很多问题。因此,今年政协大会我提出的这项提案,建议将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核算结果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地方考核有效结合,让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能够真正落地生效。”

此外,吕忠梅表示,一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建议,均已送至有关部门办理。“例如,我此前就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防止医疗废弃物、固体垃圾等带来环境污染、甚至可能造成二次灾害等问题,连续提出四项建议,并被及时采纳。”她认为,疫情防控期间,我国没有出现大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没有发现会对未来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等后期持续性影响的状况,“说明疫情防控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非常不错。”

三方面体现民法典“绿色条款体系”

审议民法典草案,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也是此次两会备受关注的热点之一。吕忠梅介绍,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如何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其讨论热度高、难度大。“民法典是一部规定公民个人权利的法律,但环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进行限制。”吕忠梅评价,我国的民法典可以称之为一部真正的“绿色”民法典:“我国民法典草案共1260条,目前有18条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吕忠梅认为,民法典草案的“绿色”可以从三方面体现。第一,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总则从总体上对所有民事活动要遵守的环保义务做了一个总括性的规定,为后面各分编围绕着绿色原则加以贯彻提供了基础。”

第二,民法典草案三个分编分别对于“绿色”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物权编中,对于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合同编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合同的履行不得破坏和污染环境。”

第三,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吕忠梅介绍,《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制度做了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但在实体法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直缺乏依据。“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生态修复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为民法典和《环境保护法》制度间的相互衔接留下了接口,让二者能够有机配合,进行环境共治。”

用法治思维平衡“发展”与“保护”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如何在法治理念下,平衡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吕忠梅认为,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需要建立一系列规则。“要明白发展是权利,保护环境或在良好环境中生存也是权利,我们要在这两种权利之间达到一种平衡,而不能以牺牲一种权利的方式去维护另一种权利。”

“过去我们认为,只要发展经济,就一定要牺牲环境,发展好了、有钱了再治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吕忠梅表示,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让生活更美好,如果发展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这种发展是没有意义的,“生态环境保护好,可以给我们带来更好的发展机会。”

吕忠梅介绍,《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要辩证地看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我们要环保督查、环境执法,但不能‘一刀切’;我们要发展经济,但不要‘带毒’的GDP。贯彻绿色发展的理念,才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为生态环境保护定规则,环境立法体系建设是关键。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如何?“中国的环境立法,一方面是与世界同步,另外一方面,也与改革开放同步。”吕忠梅介绍了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些制度,例如‘三同时制度’,‘环保督查制度’等,在世界上都是独一无二的。”吕忠梅说,“从某种程度上看,中国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做到环境污染不会对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带来颠覆性的影响,这个法律体系发挥了巨大作用。” 

(责任编辑:自动签发)
分享到:
领导留言板客户端下载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