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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一硕士论文存在由他人代写事实 撤销其学位

2020-07-11 07:4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1日电 据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官方网站消息,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发布公告称,经学校调查认定,刘宇宸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由他人代写的事实,决定撤销刘宇宸所获硕士学位。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关于撤销刘宇宸硕士学位的公告》

刘宇宸,女,2018年6月26日获得天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基于J2EE的环保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学位证书编号:1005632018110690。

经学校调查认定,刘宇宸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由他人代写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经2020年7月10日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决定撤销刘宇宸所获硕士学位(学位证书编号:1005632018110690),并收回相应学位证书。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7月10日

中新网7月11日电 据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官方网站消息,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发布公告称,经学校调查认定,刘宇宸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由他人代写的事实,决定撤销刘宇宸所获硕士学位。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关于撤销刘宇宸硕士学位的公告》

刘宇宸,女,2018年6月26日获得天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基于J2EE的环保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学位证书编号:1005632018110690。

经学校调查认定,刘宇宸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由他人代写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经2020年7月10日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决定撤销刘宇宸所获硕士学位(学位证书编号:1005632018110690),并收回相应学位证书。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谭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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