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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2020-08-04 07:51 陕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秦骥 见习记者 陈宏江)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据悉,《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及垃圾减量措施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杯具、餐具等用品。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禽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讯 (记者 秦骥 见习记者 陈宏江)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据悉,《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及垃圾减量措施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杯具、餐具等用品。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禽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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