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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综改实施在即 银保监会发布交强险商车险费率调整方案

2020-09-11 09:19   

人民网北京9月11日电(记者 杜燕飞)银保监会10日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下称《公告》)与《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下称《精算规定》)两项文件,分别针对交强险与商车险进行细化规定,标着着车险综合改革主要配套细则悉数亮相。

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分为5类 扩大费率浮动下限

据了解,《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发布,主要旨在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

记者梳理,《公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业内人士认为,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有助于保险公司发挥更大的社会管理作用。

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人民网北京9月11日电(记者 杜燕飞)银保监会10日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下称《公告》)与《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下称《精算规定》)两项文件,分别针对交强险与商车险进行细化规定,标着着车险综合改革主要配套细则悉数亮相。

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分为5类 扩大费率浮动下限

据了解,《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发布,主要旨在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

记者梳理,《公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业内人士认为,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有助于保险公司发挥更大的社会管理作用。

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三是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银保监会表示,《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完善车险精算制度 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

据了解,《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的发布,旨在完善车险精算制度,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车险综合改革在前端价格放开的情况下,需要有比较严格的精算制度作为保障。

《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解决公司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后续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二是明确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通过要求公司将亏损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指标中,倒逼公司理性经营。

记者梳理,《精算规定》明确适用于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的商车险产品、

保费厘定基本原则、保费计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业基准、附加费用率的标准等。

同时,《精算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对商车险费率进行调整,

明确了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计算公式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

《精算规定》还要求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等方面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此外,为严肃车险市场纪律,明确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产品等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精算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精算规定》的贯彻落实,防范化解车险经营风险。

(责任编辑:杜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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