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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条件被进一步细化规范 

2020-09-14 17:51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王宇鹏)今日,

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有关情况。针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国务院决定围绕设定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许可,主要从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许可的范围,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决定》所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其中,非金融企业集团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85%以上的,可以不单设金融控股公司,而直接申请将本企业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等,应当经人民银行批准。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王宇鹏)今日,

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有关情况。针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国务院决定围绕设定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许可,主要从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许可的范围,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决定》所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其中,非金融企业集团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85%以上的,可以不单设金融控股公司,而直接申请将本企业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等,应当经人民银行批准。

二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决定》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审慎性要求。

三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主要规定了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期限等内容,对于《决定》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存量机构,《决定》作出了过渡期安排。

此外,《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已经与《决定》同步对外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决定》的内容作了细化规定,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了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王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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