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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将迎来强监管 处罚力度须加强

2020-11-06 07:0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徐 骏作(新华社发)

在重庆市云阳县以“直播带货、直播引流”为主题的干部直播助农公益活动中,县乡干部与网红主播一起走进直播间,推介当地特色农产品。图为一名主播在直播带货。刘 洋摄(人民图片)

一年一度的“双11”临近,网购又成为热门话题。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社交、直播平台纳入监管。

  自动续费的套路该治

只想买1个月VIP会员,可是到期后平台竟自动续费,取消的按钮极其隐蔽,不注意根本找不到;网购体验不佳,提交差评后却遭商家删除或者评论无法显示……在网络交易中,不少人遭遇过这样的烦心事。

针对网友吐槽最集中的部分——自动续费问题,近日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下单前先看一下评价,是不少人的习惯,而齐刷刷的好评尤其是当评价内容都出自同一个模板时,就可能涉嫌造假,将真实的个性化评价屏蔽。《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可以说是“对症下药”,这让消费者吃下了“定心丸”。

此外,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一些平台要求商家在自己与竞争对手之间“二选一”,如果不同意就降低商家排名或进行搜索屏蔽处理,此前相关争议备受关注。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二选一”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

徐 骏作(新华社发)

在重庆市云阳县以“直播带货、直播引流”为主题的干部直播助农公益活动中,县乡干部与网红主播一起走进直播间,推介当地特色农产品。图为一名主播在直播带货。刘 洋摄(人民图片)

一年一度的“双11”临近,网购又成为热门话题。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社交、直播平台纳入监管。

  自动续费的套路该治

只想买1个月VIP会员,可是到期后平台竟自动续费,取消的按钮极其隐蔽,不注意根本找不到;网购体验不佳,提交差评后却遭商家删除或者评论无法显示……在网络交易中,不少人遭遇过这样的烦心事。

针对网友吐槽最集中的部分——自动续费问题,近日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下单前先看一下评价,是不少人的习惯,而齐刷刷的好评尤其是当评价内容都出自同一个模板时,就可能涉嫌造假,将真实的个性化评价屏蔽。《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可以说是“对症下药”,这让消费者吃下了“定心丸”。

此外,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一些平台要求商家在自己与竞争对手之间“二选一”,如果不同意就降低商家排名或进行搜索屏蔽处理,此前相关争议备受关注。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二选一”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

专家指出,近年来网络购物发展势头迅猛,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为经营者拓宽渠道的同时,一些平台依靠垄断优势设置不合理条款,损害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网络购物长远发展。《征求意见稿》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理利益出发,对平台方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电商平台规范发展。

  直播带货有规矩了

本次《征求意见稿》除了对热点问题进行回应,还对网络交易领域的许多新生事物和现象进行了规范。

“姐妹们,买它!”看过直播带货的消费者一定熟悉这句话。点开直播间,在网络主播的推荐下购物,成为许多人新的购物习惯。近几年来迅速走红的电商直播对于互联网购物来说是一个新兴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平台和主播成为消费者代言人,在消费者购买行为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同时,主播推荐的产品质量“翻车”等现象并不鲜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征求意见稿》对直播带货进行规定,明确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参照适用平台内经营者的有关规定。另外,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的,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提供、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平台在审核资质等方面的义务,是对网络直播质量的重要保障。

《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内容进行了解释。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专家表示,在这个明确标准之下的商家则可以不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且支付零星小额经营业务的个人也不用再强制取得发票,这实际上进一步简化了小商家的经营业务,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处罚力度须加强

除了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少,如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许多涉及网络交易的条款,共同构成了对该领域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站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角度进行规划,对双方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对平台的行为也进行了适当约束,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补充,将有助于网络交易健康化、规范化发展。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征求意见稿》将很多平台和业内的规则细化,更具操作性了。但网络交易行业创新密集,对新兴事物的监管需要技术投入和人力成本等,仅靠立法,滞后性会比较强,需要司法和监管衔接更紧密一些,在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上也可适度加大。(叶 子)

(责任编辑: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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