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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手机卡成了诈骗帮凶

2020-11-16 08:10 检察日报  作者:戴小巍 范晓婷 曾强坤

通信运营企业职工胡某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后卖给郭某对外销售牟利,其中一手机卡号被诈骗团伙使用,致使他人被骗17万元。近日,经湖北省团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郭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接了个电话,17万元就这么没了……”2019年6月20日,团风县某银行职员邵某报警称遭遇了电信诈骗,称自己收到一个132××××××55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邵某单位的监事长,让邵某第二天去办公室找他。次日邵某去监事长办公室时,发现有人在办公室。随后邵某又接到该号码打来的电话和短信,对方说有急事需要用钱,邵某便通过其配偶张某的银行卡分三次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合计转账17万元,后经向单位监事长核实情况,得知被骗。

经审查,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号132×××××× 55为嫌疑人胡某违规办理、郭某违规在网上出售的。原来,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胡某为提升自己的业绩拿更多提成,在派送业务过程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了300多张实名登记电话卡,并将办出的电话卡卖给在校高中生郭某,后郭某将上述电话卡一部分卖给同学,一部分在网上卖往外地。

胡某、郭某以为盗卖手机卡没有什么大问题,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诈骗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想法,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通信运营企业职工胡某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后卖给郭某对外销售牟利,其中一手机卡号被诈骗团伙使用,致使他人被骗17万元。近日,经湖北省团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郭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接了个电话,17万元就这么没了……”2019年6月20日,团风县某银行职员邵某报警称遭遇了电信诈骗,称自己收到一个132××××××55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邵某单位的监事长,让邵某第二天去办公室找他。次日邵某去监事长办公室时,发现有人在办公室。随后邵某又接到该号码打来的电话和短信,对方说有急事需要用钱,邵某便通过其配偶张某的银行卡分三次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合计转账17万元,后经向单位监事长核实情况,得知被骗。

经审查,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号132×××××× 55为嫌疑人胡某违规办理、郭某违规在网上出售的。原来,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胡某为提升自己的业绩拿更多提成,在派送业务过程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了300多张实名登记电话卡,并将办出的电话卡卖给在校高中生郭某,后郭某将上述电话卡一部分卖给同学,一部分在网上卖往外地。

胡某、郭某以为盗卖手机卡没有什么大问题,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诈骗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想法,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阅卷,初步认定胡某、郭某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大量电话卡对外销售,致使电话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该案仍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在提审过程中,胡某多次辩称对于郭某将电话卡卖往外地的事情不知情。郭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只是一名在校学生,社会阅历浅,法律知识淡薄,如果判处实刑,将会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严重影响个人前途。

针对这些情况,承办检察官经过核实相关情况,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表述不一致的细节进行了分析比对,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并列出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

经查实,实施诈骗的电话卡由二人共同违规办理出售,胡某对于郭某在网上卖卡是知情的,二人的违规办卡、卖卡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胡某、郭某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在扎实的证据及承办人的释法说理下,胡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承办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郭某作为即将迈入大学的学生,案发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调查取证,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承办检察官决定作出缓刑量刑建议,得到郭某及其辩护律师认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日,团风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人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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