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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印发监管新规——保险代理人准入退出管理升级

2020-11-24 09:20 经济日报  作者:于 泳 李晨阳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主要明确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此外,《规定》还调整了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强调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同时,《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主要明确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此外,《规定》还调整了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强调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同时,《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此外,《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还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责任编辑:杜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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