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财经>金融

防范金融直播营销风险

2020-11-30 08:09 人民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屈信明  欧阳洁

近年来,直播带货这一购物形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欢迎,金融直播营销也快速兴起。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发布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当前,一些无资质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直播营销,涉嫌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甚至有所谓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有些并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自我包装为“理财专家”“保险专家”,对金融产品进行不当解读、不当类比,风险防范能力弱的用户易受误导或欺骗。

据介绍,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进行夸大宣传;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误导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消费者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要从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辨明直播主体资质。

目前,大部分直播营销吸引消费者兴趣后,以提供购买链接或线下引流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如有意购买,应弄清发布营销广告、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注意相应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正规金融机构销售渠道以外的页面随意提供个人重要金融信息、身份信息。

近年来,直播带货这一购物形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欢迎,金融直播营销也快速兴起。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发布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当前,一些无资质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直播营销,涉嫌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甚至有所谓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有些并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自我包装为“理财专家”“保险专家”,对金融产品进行不当解读、不当类比,风险防范能力弱的用户易受误导或欺骗。

据介绍,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进行夸大宣传;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误导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消费者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要从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辨明直播主体资质。

目前,大部分直播营销吸引消费者兴趣后,以提供购买链接或线下引流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如有意购买,应弄清发布营销广告、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注意相应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正规金融机构销售渠道以外的页面随意提供个人重要金融信息、身份信息。

——看清直播内容。

消费者应在购买产品前充分了解相关重要信息,如借贷产品的息费标准、实际年化利率,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要求,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等,树立量入为出消费观,坚持科学理性投资。警惕一些金融直播营销中信息披露不足、风险提示不到位、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销售误导问题。

——知悉金融消费或投资风险。

金融产品一般需要根据消费者或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推介,而直播带货模式下无法有效识别每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做不到一对一充分沟通。公众应对此有理性认知,不盲目消费或冲动投资,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内容、息费标准、免责条款、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后,审慎评估自身是否能够承担或接受,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 人民日报 》( 2020年11月30日 18 版)

(责任编辑:勾雅文)
分享到:
领导留言板客户端下载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