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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燃气公司两年须入户免费安检一次

2020-12-16 10:01 辽宁日报  作者:丁冬

记者12月15日获悉,《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开始施行,《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为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否则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将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同时,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为居民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法律责任方面,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12月15日获悉,《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开始施行,《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为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否则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将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同时,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为居民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法律责任方面,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尹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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