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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实行“河(湖)长+检察长”机制

2020-12-18 11:15 辽宁日报  作者:王卢莎

12月15日,丹东市河长制办公室与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正式签署《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实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开启丹东河湖监管治理新模式,共同打造丹东宜居水环境。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确立是丹东市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河长、湖长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强化全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更好地服务保障丹东生态文明建设。“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促进了丹东市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为打造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人民满意的幸福河”宜居水环境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和司法保障,是公益诉讼检察助力河(湖)长制工作的实践探索。双方将共同落实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内容,常态化开展工作,探索源头治理,扩展监督范围至河道垃圾来源问题监管,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履职,推动河道垃圾清理长效机制的完善并切实发挥作用,确保丹东市河(湖)垃圾清理取得的成果长效稳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12月15日,丹东市河长制办公室与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正式签署《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实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开启丹东河湖监管治理新模式,共同打造丹东宜居水环境。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确立是丹东市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河长、湖长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强化全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更好地服务保障丹东生态文明建设。“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促进了丹东市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为打造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人民满意的幸福河”宜居水环境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和司法保障,是公益诉讼检察助力河(湖)长制工作的实践探索。双方将共同落实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内容,常态化开展工作,探索源头治理,扩展监督范围至河道垃圾来源问题监管,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履职,推动河道垃圾清理长效机制的完善并切实发挥作用,确保丹东市河(湖)垃圾清理取得的成果长效稳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责任编辑:尹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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