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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迎来第三次修改

2021-01-21 08:44 《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月20日电(记者刘华东)20日,教育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四个条款作相应修改,并就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教育公平。草案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教育法于1995年公布施行,先后于2009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修正。

本报北京1月20日电(记者刘华东)20日,教育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四个条款作相应修改,并就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教育公平。草案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教育法于1995年公布施行,先后于2009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修正。

(责任编辑:胡园(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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