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5 15:56 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发布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宣言。
郑学林介绍,此次选取的十件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遗产分割时照顾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也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如赡养纠纷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既关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丰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典型案例“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中,陈某某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个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三个女儿共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个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发布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宣言。
郑学林介绍,此次选取的十件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遗产分割时照顾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也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如赡养纠纷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既关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丰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典型案例“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中,陈某某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个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三个女儿共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个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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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通过典型案例告诉大家,‘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常回家看看’应当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应是法律强制的结果。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王伟表示。
据了解,最高法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一方面,在民事审判特别是家事审判中,由过去的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民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推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