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3 08:32 检察日报
编者按 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在一些申请执行监督案件中,法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也有助于消除信访隐患、节约司法资源。本版所讲述的,就是5个民事执行监督促成和解的生动故事。
近日,随着陕西某实业公司代理律师严某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一起拖了8年的企业合同纠纷终于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项目搁置,前期数百万临建设施费谁来给
事情还得从8年前说起。
2013年1月,实业公司以4000万元的价格,竞拍到某航天基地20余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3月,陕西某建筑公司与实业公司达成共同建设酒店项目的合作意向,由建筑公司总承包该酒店项目工程建设。随后,建筑公司按照惯例,先期进驻施工现场,陆续完成了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活动板房、临时道路、临时边护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同年10月,双方正式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然而,实业公司因产品滞销,流动资金出现缺口,无力建设酒店,酒店建设项目被迫中止。这个“半截子”工程一拖就是两年多。
其间,航天基地对涉案地块的规划指标进行了调整,依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有偿收回该地块。依据工程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实业公司最终以4445万余元的回收价格将该土地移交给国土部门。2017年3月,国土部门将该土地重新挂牌出让,某房地产公司最终成功竞得该地块。
与此同时,看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建筑公司向实业公司催要施工前准备工作工程款527万余元,并向实业公司所在地寄送了结算书。但实业公司签收后,既未提出审核意见,也未支付工程价款。在获悉房地产公司已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2018年8月,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给付临建设施费用527万余元。
编者按 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在一些申请执行监督案件中,法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也有助于消除信访隐患、节约司法资源。本版所讲述的,就是5个民事执行监督促成和解的生动故事。
近日,随着陕西某实业公司代理律师严某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一起拖了8年的企业合同纠纷终于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项目搁置,前期数百万临建设施费谁来给
事情还得从8年前说起。
2013年1月,实业公司以4000万元的价格,竞拍到某航天基地20余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3月,陕西某建筑公司与实业公司达成共同建设酒店项目的合作意向,由建筑公司总承包该酒店项目工程建设。随后,建筑公司按照惯例,先期进驻施工现场,陆续完成了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活动板房、临时道路、临时边护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同年10月,双方正式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然而,实业公司因产品滞销,流动资金出现缺口,无力建设酒店,酒店建设项目被迫中止。这个“半截子”工程一拖就是两年多。
其间,航天基地对涉案地块的规划指标进行了调整,依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有偿收回该地块。依据工程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实业公司最终以4445万余元的回收价格将该土地移交给国土部门。2017年3月,国土部门将该土地重新挂牌出让,某房地产公司最终成功竞得该地块。
与此同时,看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建筑公司向实业公司催要施工前准备工作工程款527万余元,并向实业公司所在地寄送了结算书。但实业公司签收后,既未提出审核意见,也未支付工程价款。在获悉房地产公司已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2018年8月,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给付临建设施费用527万余元。
判断实体是否公平,项目在建成本是关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不是建筑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18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实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临时设施费用527万余元。实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法院依法冻结实业公司银行账户,划扣了20余万元,并对办公楼部分区域进行了查封。
2020年6月5日,实业公司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西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陕西省检察院抗诉。
“这钱我掏得起,但感觉很窝心……”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认为,建筑公司故意虚报工程量,导致临建设施造价偏高,他们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临建设施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的工程造价为124万余元,不到法院判决工程价款的四分之一。“临建设施现在被房地产公司占用,由我们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很冤枉。”高某说。
房地产公司则认为,政府挂牌出让该土地时写明是“现状交地”,已经包括了地上的临建设施,他们与该纠纷无关。
承办检察官经过调查认为,实业公司意图抵赖工程款有违诚信原则,且在一审中未向法院提出对临建费用鉴定的申请,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法院的审判程序及裁判结果并无明显不当。但是,法院根据国土部门与实业公司在回购协议上载明的“项目在建成本”进行推定,认为国土部门在收回涉案土地时已向实业公司支付了临建设施的对价。显然,法院在认定“项目在建成本”包括临建费用这一事实时缺乏充分的证据。而“项目在建成本”是否包含了临建费用,关乎本案在实体上是否公平公正。
为此,承办检察官又两次赴航天基地调查核实。经与经办人座谈了解,查阅案涉地块当年的档案资料,“项目在建成本”仅为实业公司挖的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两项费用,并不包括临建设施费用,且临建设施根本就没建在出让土地的红线内,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抗诉不是最优解,和解实现最佳效果
就这样,建筑公司付出劳动却没拿到工程款,而法院判令给付工程款的实业公司却没有实际占用临建设施,占用了临建设施的房地产公司又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对价。虽然本案在事实认定上有些偏差,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也基本正确,达不到抗诉的法定性标准。而检察机关一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实业公司需要支付本息630万元。受疫情影响,公司效益本来就不景气,这下就更是雪上加霜。
在与当事人沟通中,检察官也了解到,实业公司并不是完全不想支付临建设施费用,只是希望能够合理结算。建筑公司则希望尽快收回工程款。本案存在化解纠纷的可能性。
检察官认为,不论是从服务“六稳”“六保”,还是从减轻讼累、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看,推动双方企业和解,应当是办理该案的首选。
承办检察官首先与建筑公司联系,在听取其意见的基础上,向其释法说理。最终,建筑公司表示可以作出退让,对方支付300万元就同意了结此案。看到这边作出了重大让步,检察官又及时与实业公司沟通。经耐心细致的工作,实业公司也愿意接受和解条件。
2021年1月27日,在陕西省检察院的见证下,建筑公司与实业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实业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31日、3月31日、4月30日向建筑公司付款100万元,建筑公司放弃对原判决的申请执行。随后,双方共同向执行法院递交了和解协议。
2月1日下午,承办检察官接到建筑公司法务代表贺某打来的电话:“第一笔款昨天就收到了,有你们护航,我们做企业的很安心!”(倪建军 李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