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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2000万条个人信息 两名被告赔偿损失8.4万余元

2021-03-04 08:55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张永睿)出售2009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8.4万余元。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网络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两名被告赔偿损失8.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身为杭州某信息技术公司部门经理的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导出公司后台客户手机号码及短信数据2000余万条,将手机号码按QP(棋牌类)、XJD(现金贷类)等特定人群进行分类。随后,马某伙同王某以每条几分至几角不等的价格进行售卖,获利8.4万余元。2020年4月,马某、王某被刑事拘留。西湖区检察院在依法追究马某、王某刑事责任(目前刑事部分法院尚未判决)的同时,依法对两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运用该院自行研发的检察业务区块链取证设备对相关侵权证据进行取证、固定。

该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案中,马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编制特定人群手机号码集,并在明知其出卖的个人信息将被用于短信、电话推销等定向商业推广用途,产生数以万计的骚扰短信、骚扰电话的情况下,仍伙同王某非法出售给他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还使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生活安宁受到滋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马某、王某应按照其获利金额赔偿损失,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马某、王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案件适用民法典更能体现法律对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同时,该案也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据此,该院以民法典为依据诉请判令马某、王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据,并结合危害后果、法律责任对被告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也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服判。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张永睿)出售2009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8.4万余元。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网络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两名被告赔偿损失8.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身为杭州某信息技术公司部门经理的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导出公司后台客户手机号码及短信数据2000余万条,将手机号码按QP(棋牌类)、XJD(现金贷类)等特定人群进行分类。随后,马某伙同王某以每条几分至几角不等的价格进行售卖,获利8.4万余元。2020年4月,马某、王某被刑事拘留。西湖区检察院在依法追究马某、王某刑事责任(目前刑事部分法院尚未判决)的同时,依法对两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运用该院自行研发的检察业务区块链取证设备对相关侵权证据进行取证、固定。

该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案中,马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编制特定人群手机号码集,并在明知其出卖的个人信息将被用于短信、电话推销等定向商业推广用途,产生数以万计的骚扰短信、骚扰电话的情况下,仍伙同王某非法出售给他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还使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生活安宁受到滋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马某、王某应按照其获利金额赔偿损失,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马某、王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案件适用民法典更能体现法律对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同时,该案也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据此,该院以民法典为依据诉请判令马某、王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据,并结合危害后果、法律责任对被告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也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唐若璞(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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