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3 09:00 人民网
【编者按】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近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聚焦脱贫地区,明确了有效衔接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主要原则,部署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同时围绕加快推进脱贫地区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提出了具体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为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提供了重要遵循。人民网为您梳理《意见》中的关键词。
《意见》提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意见》强调,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
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编者按】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近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聚焦脱贫地区,明确了有效衔接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主要原则,部署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同时围绕加快推进脱贫地区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提出了具体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为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提供了重要遵循。人民网为您梳理《意见》中的关键词。
《意见》提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意见》强调,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
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结合当前的形势和任务,《意见》提出实现有效衔接必须遵循的四条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调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二是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强调对脱贫县、脱贫村、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在主要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优化调整,增强脱贫稳定性。
三是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强调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发挥奋进致富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勤劳致富。
四是坚持政府推动引导、社会市场协同发力。强调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意见》着重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方面,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行部署,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意见》强调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责任,防止松劲懈怠;摘帽不摘政策,防止急刹车;摘帽不摘帮扶,防止一撤了之;摘帽不摘监管,防止贫困反弹),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同时,从实际出发,明确现有帮扶政策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政策连续性。
《意见》指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检查、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分层分类及时纳入帮扶政策范围,实行动态清零。
《意见》在着眼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方面,强调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建立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在着眼持续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方面,强调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加强安置区社区治理,促进社会融入,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
在着眼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方面,强调分类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并明确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监管要求。
《意见》指出,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以脱贫县为单位规划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加快脱贫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等。同时,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意见》称,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通过搭建用工信息平台,培育区域劳务品牌,加大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促进脱贫人口转移就业。通过在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调整优化公益岗位政策等,多渠道促进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
《意见》提出,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农村人居环境、道路、水利、物流、电力等生产生活条件。同时,重点谋划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意见》指出,继续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加强乡村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加强脱贫地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脱贫地区普遍增加公费师范生培养供给,加强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
《意见》强调,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完善大病专项救治政策,优化高血压等主要慢病签约服务,调整完善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进行倾斜支付。
《意见》称,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康复服务。
《意见》提出,按照应减尽减原则,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确定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支持各地在脱贫县中自主选择一部分县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意见》明确,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
《意见》在保持主要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政策的调整优化提出了方向性、原则性要求。
财政投入政策方面,提出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
金融服务政策方面,《意见》提出现有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进一步完善针对脱贫人口的小额信贷政策,加大对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等。
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过渡期内专项安排脱贫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明确过渡期内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交易政策;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继续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人才智力支持政策方面,《意见》强调延续脱贫攻坚期间各项人才智力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
《意见》在领导体制上,明确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等。
《意见》在工作体系上,强调及时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工作力量、组织保障、规划实施、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方面的有机结合,持续加强脱贫村党组织建设,培养乡村振兴带头人,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
《意见》在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上,提出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纳入“十四五”规划,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
《意见》在考核机制上,明确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脱贫地区开展乡村振兴考核时要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做好衔接,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