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2 13:31 人民网 作者:宋玉
“我妻子于2019年1月11日喝农药自杀……她死后我们从她手机上发现大量贷款APP、催款短信、陌生电话记录,并且很多亲朋好友接到网贷平台的催收电话……她为了还钱四处借钱,后承受不了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后选择喝农药自杀。”
这是甘肃兰州特大“套路贷”案一名受害人在判决书中的自述。这起案件受害者达39万余人,其中89人因逼债催收自杀身亡。
兰州特大“套路贷”案引网友热议。微博截图
人民网《人民直击》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套路”骗取他人财物。部分“套路贷”还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迫使被害人家破人亡,扰乱一个区域的经济、生活及司法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专家指出,“套路贷”往往表现为集团性、有目的地犯罪,借款人或出借人要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各地政府应加强对非法集资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和排查。
被告人辩称从事民间借贷 “套路贷”如何认定?
2014年1月,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范某借款30万元。范某安排下属与罗某等人签订计入利息及“保证金”的借款金额为42.6万元的虚高金额借款协议。之后,罗某再次向范某借款25万元。范某采取同样手段与罗某签订35.5万元的虚高金额借款协议。
“我妻子于2019年1月11日喝农药自杀……她死后我们从她手机上发现大量贷款APP、催款短信、陌生电话记录,并且很多亲朋好友接到网贷平台的催收电话……她为了还钱四处借钱,后承受不了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后选择喝农药自杀。”
这是甘肃兰州特大“套路贷”案一名受害人在判决书中的自述。这起案件受害者达39万余人,其中89人因逼债催收自杀身亡。
兰州特大“套路贷”案引网友热议。微博截图
人民网《人民直击》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套路”骗取他人财物。部分“套路贷”还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迫使被害人家破人亡,扰乱一个区域的经济、生活及司法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专家指出,“套路贷”往往表现为集团性、有目的地犯罪,借款人或出借人要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各地政府应加强对非法集资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和排查。
被告人辩称从事民间借贷 “套路贷”如何认定?
2014年1月,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范某借款30万元。范某安排下属与罗某等人签订计入利息及“保证金”的借款金额为42.6万元的虚高金额借款协议。之后,罗某再次向范某借款25万元。范某采取同样手段与罗某签订35.5万元的虚高金额借款协议。
在偿还13.9304万元后,罗某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还款。范某安排下属将罗某等人起诉至陕西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诉讼请求以虚高的协议金额78.1万元为基准,对尚余借款64.1696万元进行追息求偿,在诉讼过程中隐瞒相关证据真实来源,并做出虚假陈述。法院从罗某等人处执行61.4286万元。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范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为民事纠纷、其行为属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一审认定“套路贷”明显错误。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范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基于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客观情况,隐瞒日后以包括虚高金额在内的借款金额作为本金再行追息求偿的事实,诱使被害人按照包括虚高金额在内的金额签订“借贷”协议。之后借助诉讼手段,做出虚假陈述,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其行为均符合“套路贷”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向《人民直击》表示,“套路贷”的违法行为包含欺诈和暴力成分,其中暴力也包括软暴力。“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是法律所允许的,关键是行为方式。如果采用带有欺诈性质的手段,利用需求方弱点,如引诱缺乏金融知识和消费自制能力的学生中圈套,以及采用复利或变相复利的计息方式都是非法的。”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开展反“套路贷”宣传活动。官网截图
关于“套路贷”,201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其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范某等人通过各种名目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意设置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的条款,如约定按日、周等易违约的还款方式,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指出,“套路贷”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这一说法是为了突出其金融诈骗特征。“一开始就是有目的地犯罪,目的是非法侵占借款人财产。整个流程是精心设计的,中间有很多陷阱,最终通过非法催收等手段变现,且利息和各种费用显著高于市场平均行情。”
泼粪、限制人身自由 “套路贷”涉嫌哪些罪名?
记者以“套路贷”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出2900余件刑事案件判决书。这些案件发生于2015年至今,绝大多数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也有不少案件涉嫌黑恶势力犯罪。
曾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的张某减刑释放后成立公司,雇请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发放高利贷,逐渐形成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分工明确,张某负责筹集、提供资金,以组织成员个人名义对外高利放贷。其下属有的负责管理、核对账目;有的负责汇款、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有的负责以暴力、威胁手段追收高利贷;有的负责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或以虚构事实、证据诉讼。
2012年,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高利放贷30万元给被害人林某,借款期限一个月。林某签名确认的还款承诺载明如超期一天归还,以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因到期未还,张某等人辱骂林某,并以伤害其妻儿为要挟,要求交纳罚息4.5万元,并当场逼迫林某签订“向朋友借款人民币45000元,期限为一天,超期按5%计算违约金”的虚假借条。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为敲诈勒索。
2013年某天14时许,因两名被害人未按期归还高利贷本息,张某纠集下属非法控制二被害人并追讨高额利息未果,指使下属将二被害人分别带到各自家中,对其家属拍照威胁,随后继续非法限制二被害人人身自由,并轮流通过辱骂、威逼、恐吓等方式追讨债务。
次日4时许,一被害人被迫答应支付利息、罚息后,张某等人让其回去筹集资金,继续限制另一被害人人身自由至次日8时。二被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分别长达14、18个小时。之后,张某安排下属担任一被害人司机,全天候监视并汇报其行踪长达一年多。二审法院认定其为非法拘禁。
2014年、2015年,该组织高利放贷1700万元给谭某后,张某指使下属暴力讨债,多次在被害人工作场所电梯间泼粪便,在大楼外墙喷涂“谭某欠债还钱”文字。二审法院认定其为寻衅滋事。
以张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于2006年至2016年间,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达41503.525万元,实施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违法行为6起。
黄震表示,“套路贷”涉及流程环节较多,往往表现为集团性、有目的地犯罪,不同环节涉及的罪名不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催收环节,一些不法手段演变为犯罪。
《意见》明确,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如何判定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
王卫国指出,根据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比如敲诈勒索、欺诈和暴力侵害等有组织犯罪行为,有哪种行为就定哪种行为的罪。如果有的情节较轻,单独构不成犯罪,那么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情节严重量刑。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致被害人家破人亡 “套路贷”如何防范?
与妻子离婚,远走他乡,不堪债务压力自杀身亡……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心理畏惧,不敢反抗,不敢报案。
二审法院认定,该组织干扰、破坏多家公司、企业、机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对梧州市周边地区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制造大量虚假诉讼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
记者梳理发现,严重侵害群众人身权、财产权,扰乱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破坏经济、司法秩序,是涉黑恶“套路贷”案件的共性特征。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2019年2月,公安部在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时,重点通报了这种新业态黑恶犯罪。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0年年初,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套路贷”案件59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000余人。
公安部公布“套路贷”典型案例。官网截图
如何鉴别“套路贷”?
《意见》列举了“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之后便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且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黄震提醒,借款人或出借人要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投资不要听信高息等诱惑,借款也不要听信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说法,比如不需要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资金状况等。
他建议各地政府加强对非法集资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和排查;司法部门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群众的警示;监管部门立足于防范,建立大数据平台,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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