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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联合开展“治超”行动2个月 天津查处总重百吨以上严重超载违法86起

2021-08-17 14:09 人民网-天津频道  

人民网天津8月17日电 从天津公安交管部门获悉,近2个月以来,市交通运输委与市公安交管局持续联合开展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严打专项行动,期间已累计查处车货总重达到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违法86起。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的同时,市交通运输委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规定,经逐一核准,确定了38家运输企业、46辆违法车、15名违法驾驶人为严重失信主体,将上报交通运输部,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述符合条件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将被予以停止营业性运输、吊销道路运输证、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实施联合惩戒。

从公安交管部门了解到,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自今年6月18日起至今年年底,市交通运输委与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开展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严打专项行动,并与京、冀等相邻省市形成区域整治合力,保持治超高压态势,消除超载超限交通安全隐患。行动期间,市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坚持从货运车辆装载到上路全链条严查严管,并积极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执法部门保持沟通联络,加强部门、区域协同治理,形成部门整治合力,联合查处跨省市行驶超载车辆。针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将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形成“源头—路面—源头”工作闭环。对查扣的车货总重达到100吨以上的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严格处罚、源头核查、留存信息,对核实的源头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追究货运源头单位、相关监管单位和人员责任。

人民网天津8月17日电 从天津公安交管部门获悉,近2个月以来,市交通运输委与市公安交管局持续联合开展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严打专项行动,期间已累计查处车货总重达到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违法86起。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的同时,市交通运输委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规定,经逐一核准,确定了38家运输企业、46辆违法车、15名违法驾驶人为严重失信主体,将上报交通运输部,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述符合条件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将被予以停止营业性运输、吊销道路运输证、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实施联合惩戒。

从公安交管部门了解到,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自今年6月18日起至今年年底,市交通运输委与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开展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严打专项行动,并与京、冀等相邻省市形成区域整治合力,保持治超高压态势,消除超载超限交通安全隐患。行动期间,市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坚持从货运车辆装载到上路全链条严查严管,并积极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执法部门保持沟通联络,加强部门、区域协同治理,形成部门整治合力,联合查处跨省市行驶超载车辆。针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将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形成“源头—路面—源头”工作闭环。对查扣的车货总重达到100吨以上的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严格处罚、源头核查、留存信息,对核实的源头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追究货运源头单位、相关监管单位和人员责任。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对于违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严格落实“一超四罚”,督促公路货运源头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落实源头装载监管:一是公安交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二是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三是对以上涉案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四是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以及《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对于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3分;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6分。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扣留上述违法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超载违法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存在拼装违法的车辆,将被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同时依法追究驾驶人、车辆所属企业的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违法车辆追根溯源,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非法改装拼装源头,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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