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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县党委巡察机构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机制

2021-10-09 08:34 陕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佳伟 通讯员 马维谦)近日,陕西省委巡视办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配合市县党委巡察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协作办法》,从总体要求、巡察范围、工作机制和工作协调四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细化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市县党委巡察机构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机制,助推我省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巡察市县检察院党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市县党委开展对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要推进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与市县党委建立健全情况沟通、派员参加、巡察结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增强监督合力,推动政治巡察不断深化发展。

《办法》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将市县两级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巡察工作,纳入市县巡察全覆盖范围,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协作配合开展。同时,对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和陕西铁路检察两级三院等特别设置检察机关的巡察工作进行了明确,彻底解决了巡察范围不明、工作职责不清、协作配合不畅等问题,确保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巡察监督无死角、全覆盖。

《办法》明确了市县党委巡察机构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协作配合的内容和方式,建立起提前会商、人员选派、通报情况、政策咨询、成果共享、协作督查等6个方面的统筹协作机制,覆盖巡察全流程各环节,贯通前半篇和后半篇文章,确保巡察工作质量和效果双提升。同时,还对省市县三级巡视巡察机构与人民检察院的日常协调配合事项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为推动提升巡察监督质量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为确保《办法》务实有效,出台前,省委巡视办专门下发通知,安排市县两级巡察机构有序对尚未接受巡察的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巡察。同时,在商洛市进行试点,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担任巡察组副组长,参加了商洛市委对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的巡察工作,对《办法》进行“试运行”。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市县两级意见建议,双方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务实管用、有力有效。

截至目前,我省已完成对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巡察全覆盖。

本报讯 (记者 王佳伟 通讯员 马维谦)近日,陕西省委巡视办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配合市县党委巡察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协作办法》,从总体要求、巡察范围、工作机制和工作协调四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细化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市县党委巡察机构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机制,助推我省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巡察市县检察院党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市县党委开展对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要推进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与市县党委建立健全情况沟通、派员参加、巡察结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增强监督合力,推动政治巡察不断深化发展。

《办法》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将市县两级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巡察工作,纳入市县巡察全覆盖范围,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协作配合开展。同时,对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和陕西铁路检察两级三院等特别设置检察机关的巡察工作进行了明确,彻底解决了巡察范围不明、工作职责不清、协作配合不畅等问题,确保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巡察监督无死角、全覆盖。

《办法》明确了市县党委巡察机构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协作配合的内容和方式,建立起提前会商、人员选派、通报情况、政策咨询、成果共享、协作督查等6个方面的统筹协作机制,覆盖巡察全流程各环节,贯通前半篇和后半篇文章,确保巡察工作质量和效果双提升。同时,还对省市县三级巡视巡察机构与人民检察院的日常协调配合事项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为推动提升巡察监督质量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为确保《办法》务实有效,出台前,省委巡视办专门下发通知,安排市县两级巡察机构有序对尚未接受巡察的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巡察。同时,在商洛市进行试点,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担任巡察组副组长,参加了商洛市委对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的巡察工作,对《办法》进行“试运行”。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市县两级意见建议,双方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务实管用、有力有效。

截至目前,我省已完成对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巡察全覆盖。

(责任编辑:孙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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