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1 08:01 北京青年报 作者:宋霞
顺义法院刑庭庭长 宋素娟 顺义法院刑庭副庭长 蔡秀
“高价兼职——帮忙收购手机卡”“高价收购实名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遇到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如果在朋友圈、微信群里看到类似“广告”,不要以为这是“生财之道”,下一秒可能就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神助攻”,甚至会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男子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本想赚零花钱却被判刑
2020年12月,李某在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办理了1张电话卡及6张银行卡、U盾并出售给他人,获利2000元。经核实,现有10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在全国各地向李某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北京银行卡转入被诈骗钱款共计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鉴于李某系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以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北京顺义法院刑庭副庭长蔡秀解释,现实情况中,很多“帮信罪”被告人仅仅是为赚取零花钱,在明知他人收购信用卡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办理多张银行卡及关联工具交付他人,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具体哪一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将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的认识,而这样“心存侥幸”的概括性认知就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此时,一旦银行卡关联上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有具体的赃款支付结算并达到一定数量,就足以使办卡人构成“帮信罪”。而事实上,银行卡中是否会转入赃款根本不受办卡人掌控,为了些许的微薄利益而遭受刑事处罚,实非明智之举。因此,并非需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出售银行卡同样具有刑事可罚性。
顺义法院刑庭庭长 宋素娟 顺义法院刑庭副庭长 蔡秀
“高价兼职——帮忙收购手机卡”“高价收购实名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遇到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如果在朋友圈、微信群里看到类似“广告”,不要以为这是“生财之道”,下一秒可能就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神助攻”,甚至会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男子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本想赚零花钱却被判刑
2020年12月,李某在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办理了1张电话卡及6张银行卡、U盾并出售给他人,获利2000元。经核实,现有10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在全国各地向李某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北京银行卡转入被诈骗钱款共计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鉴于李某系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以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北京顺义法院刑庭副庭长蔡秀解释,现实情况中,很多“帮信罪”被告人仅仅是为赚取零花钱,在明知他人收购信用卡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办理多张银行卡及关联工具交付他人,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具体哪一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将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的认识,而这样“心存侥幸”的概括性认知就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此时,一旦银行卡关联上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有具体的赃款支付结算并达到一定数量,就足以使办卡人构成“帮信罪”。而事实上,银行卡中是否会转入赃款根本不受办卡人掌控,为了些许的微薄利益而遭受刑事处罚,实非明智之举。因此,并非需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出售银行卡同样具有刑事可罚性。
案例二
违规提供技术支持 实为帮助犯罪
桂某所在公司通过运营某平台向用户提供自主构建手机APP的相关技术支持,桂某负责平台运营管理,并对用户实名认证及APP封装记录进行审核。关某通过桂某知晓该平台功能,其在未实名注册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平台自助封装APP等功能。2020年5月至8月间,关某在桂某履行管理职责期间,明知APP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利用该平台多次为他人封装构建应用名均为“XX财富管理”的APP。后他人利用关某封装的上述APP,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郭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致其损失23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决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桂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蔡秀解释,在我们手机上正常使用的每一个应用程序即手机APP,需要通过封装、签名认证、上架等多个环节才能正式构建为可使用的APP,这些环节具体包括:将APP所需要的网址链接、图片、程序包等基础内容封装成应用文件包,再通过具有资质的公司、机构签名认证,最终经过各大APP平台、商城的审核上架进入到互联网中流通,供手机用户下载并使用。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恶意运用APP骗取被害人财物,为逃避监管及审核,该类型违法APP均通过违法途径封装、签名认证。
因此,从事APP封装、签名认证的从业人员,需在自身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把关,杜绝打“擦边球”,否则将由于为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而涉嫌“帮信罪”。对于手机用户,一旦遇到非正规商城上架,需要单独下载才能使用的、制作简陋的、失效快且需要长期重新下载的APP,需引起高度警惕,极有可能是通过违法途径制作的APP,尽可能避免使用该类型APP,防止手机中毒、信息泄露、上当受骗等不利后果。
案例三
冒用顾客信息开手机卡 店主出售获利后被判刑
2019年12月,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手机店内,店主李某授意赵某,在为张某开通手机卡及解决网速问题过程中,以“需要重复刷脸”“没有识别成功”等借口,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进行人脸识别并冒用其签名,以张某名义开通手机卡4张,后由李某变卖他人获利。其中两张手机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8起,骗取共计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其提供并非正常社会生产生活所需的手机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
蔡秀介绍,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以陌生号码拨打被害人电话并伪装成各种身份人员是最为常见的诈骗手法。
通过使用他人的实名手机卡与被害人联络,一方面越过了运营商及相关有权部门的筛查及监管,另一方面也放松了被害人的警惕,便于犯罪分子伪装,事后亦难以追踪。因此,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而向他人提供手机卡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切勿认为手机卡无足轻重而随意向他人出售出租。
此外,在办理手机卡时,同样应当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办理流程,对涉及到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公民个人信息的部分应多加留意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加强隐私保护,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窃取、冒用。
案例四
帮助他人收购手机卡 中间人成电信诈骗共犯
沈某在某微信群中了解到一个名为“冲卡日结”的收购手机卡兼职工作,并认识了手机卡收卡人。后沈某通过在某平台上发布手机卡收购信息,介绍愿意出售手机卡的人给收卡人并从中获取提成,共介绍30余人办理手机卡120余张,后他人利用上述手机卡中的4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决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蔡秀介绍,即时通讯、信息平台的发展与普及大大降低了信息交互的成本,信息时代的到来创造了全新的工作模式,也衍生出了新类型的犯罪行为。通过线上联络他人办理手机卡,以中间人身份赚取提成,虽然没有实际参与具体的办卡行为,但这看似便捷又合法、跟电信诈骗等犯罪没有多大联系的行为,实质上已经与出售手机卡的行为人构成了共同犯罪,涉嫌构成“帮信罪”。
因此,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兼职信息,一定要谨慎分辨,善于用基本的社会常识判断信息源真伪,以合乎法律作为衡量兼职工作的底线。同时牢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每一个人都需要承担起在网络空间中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对自己发布的信息需负起责任,不随意传播、散布未经考证的信息,不发表违法违纪言论,任何试图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将在司法大数据下无处遁形。
法官提醒
团伙具备系统的分工 售卡者以低收入群体居多
北京顺义法院刑庭庭长宋素娟表示,在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之一,具有诈骗形式多样难以防范、技术手段升级难以监测、作案窝点转移难以追查等特点。此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具备严密的组织及系统分工,从筹备、实施到赃款转移,犯罪链条涉及多个环节。其中,筹备环节突出表现为收集他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信用卡(简称“两卡”)等行为。“两卡”不仅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讯、转账的关键,更是获取被害人信任、躲避系统监管、隐匿罪证的主要途径,向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两卡”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及违法性。审判实践中,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虽无共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仍然为其提供“两卡”帮助通信传输、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她介绍,在顺义法院审理的“帮信罪”案件中,九成以上被告人属于低收入人群,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对出售“两卡”赚取零花钱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违法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九成案件类型为向他人出售“两卡”或组织联络他人出售“两卡”,办卡数量从一张至数十张不等。
宋素娟称,对于不同行为的被告人,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对在校学生或仅出租、出售少量自己的信用卡、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从轻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对曾有办卡经历、专职从事办卡或组织他人办卡、具有前科劣迹等其他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收贩“两卡”行为。
“帮信罪”属于情节犯,其帮助行为需导致一定程度危害后果,达到情节严重才可入罪。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于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达到5张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20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出售、出租银行卡,其中涉及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贩卖手机卡,与电信诈骗犯罪相关联,诈骗数额巨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情节严重的认定还可通过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帮助对象数量多寡等不同标准入罪,上述标准均需以可以确认的犯罪行为、可以关联的犯罪数额、可以明确的帮助对象为要求。因此,“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并非单一标准,而是结合案情的多角度综合判断。
拒绝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
电信网络诈骗因逃避侦查等需要,诈骗犯罪分子会以提供高额报酬的形式收购、租赁“两卡”,甚至以“仅租用一天就还给你”“就使用一周,回头你自己挂失就可以”等话语诓骗使之放松警惕。上述话语看似无大碍,然而一旦向他人提供“两卡”及关联工具,首先自己的“两卡”可能会被用于刑事犯罪,使自身陷入刑事法律风险;其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两卡”会被立刻冻结或注销并无法解冻或挂失补办,卡主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9)85号文件对实名制账户管理规定的影响,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及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开立新的账户。期满后,新开立账户将面临高门槛及征信风险等不利因素。最后,对于“两卡”关联犯罪的卡主,将无法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软件,生活便利会大幅受限。因此,对任何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均应谨慎,拒绝任何形式的交易“两卡”行为。
不为违法APP开发提供技术支持
当前,电信诈骗逐渐呈现出以电话诈骗向网络诈骗转变的趋势,手机APP操作便捷、隐秘性强、欺骗性高的特点使其正快速成为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诈骗分子利用博彩、资产管理、投资平台等多类型具有金融属性的APP,通过一套自定规则及固定话术营造骗局,辅以高额回报诱导被害人投资转账,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上述类型APP不仅违背金融市场监管条例,从取名到应用功能都明显违法,有的甚至还会假冒知名企业,使被害人难以辨别,陷入错误认识。由于该类违法APP无法通过正规应用商城上架,参与私人封装、签名、分发违法APP的行为均涉嫌“帮信罪”。因此,从事APP相关工作时应当提高警惕,对涉投资理财、棋牌娱乐、真人直播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APP,需采用高于一般APP的标准加强审查,不参与违法APP的任何研发环节。
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兼职
在寻找兼职工作时,首先应避开非官方经营的涉“两卡”工作,包括不向他人出售、出租“两卡”,不参与帮助联系他人办卡、现场带领他人办卡、登记他人办卡情况信息、邮寄办卡及帮助资金结算等任何与“两卡”相关的兼职活动。
其次,避免参与刷单、刷评论、刷点击量等违反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具有诈骗风险的兼职,对发布虚假市场信息、助长恶意竞争的工作以及宣传“挣快钱”的工作应提高警惕。
再次,尽量通过正规平台寻找兼职,对社交媒体及即时通讯工具中流传的兼职信息应提高分辨能力,一旦发现实际工作内容与招聘宣传不符,应及时核实处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