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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等发布涉“问题孩子”案例引导开展家庭教育

2021-11-16 10:21 中国新闻网  

14岁的李某初中肄业,驾驶汽车搭载成年犯罪嫌疑人伺机夺财;17岁的陈某甲盗走电动车和摩托车;13岁的张某某与多名前来餐饮店就餐的男子发生性关系,更在其父母同意下与其中一人订立婚约……

对于这些“问题孩子”的产生,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家庭监护缺失或教育不当是一个重要原因。检方将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为引导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意义,学习先进经验做法,15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5起案例中,有的聚焦源头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有的解决未成年人失管问题,有的推动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

前述的14岁的李某,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四川检方于今年5月21日对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过,检方并未“一放了之”,而是调查其成长轨迹。经调查发现,李某系弃婴,被养父母抚养长大。因为隔阂严重,养父母对其的态度演变为不管不问。

当地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为此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例如通过家庭心理辅导对李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理疏导、认知干预和行为矫正。目前,李某回归家庭后表现良好,亲子关系融洽,新学期开学已赴一所初中就学。

在“未成年人张某某被性侵案”中,涉案的多名男子因明知张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由承办检察官、护童观察员、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者、心理咨询师组成的“1+N”保护小组,量身设计符合张某某家庭的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包括帮助张某某父母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考虑到张某某在义务教育阶段即辍学,且其本人有复学的意愿,相关部门已为张某某办理复学手续。(记者 张素)

14岁的李某初中肄业,驾驶汽车搭载成年犯罪嫌疑人伺机夺财;17岁的陈某甲盗走电动车和摩托车;13岁的张某某与多名前来餐饮店就餐的男子发生性关系,更在其父母同意下与其中一人订立婚约……

对于这些“问题孩子”的产生,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家庭监护缺失或教育不当是一个重要原因。检方将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为引导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意义,学习先进经验做法,15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5起案例中,有的聚焦源头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有的解决未成年人失管问题,有的推动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

前述的14岁的李某,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四川检方于今年5月21日对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过,检方并未“一放了之”,而是调查其成长轨迹。经调查发现,李某系弃婴,被养父母抚养长大。因为隔阂严重,养父母对其的态度演变为不管不问。

当地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为此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例如通过家庭心理辅导对李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理疏导、认知干预和行为矫正。目前,李某回归家庭后表现良好,亲子关系融洽,新学期开学已赴一所初中就学。

在“未成年人张某某被性侵案”中,涉案的多名男子因明知张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由承办检察官、护童观察员、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者、心理咨询师组成的“1+N”保护小组,量身设计符合张某某家庭的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包括帮助张某某父母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考虑到张某某在义务教育阶段即辍学,且其本人有复学的意愿,相关部门已为张某某办理复学手续。(记者 张素)

(责任编辑:郝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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