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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等字样

2021-12-16 09:04 人民网 原创稿  

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人民网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李楠桦)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规范指导白酒生产许可工作,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应建立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严格规范白酒标签标识,真实、准确标注,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不得以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执行产品标准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等产品类别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规定。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等进行检验控制并实施控制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检验报告保存不得少于2年。企业应加强过程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风险情况确定过程检验环节、项目和频次,检验结果异常的,应有相应措施,查找异常原因,整改异常状况,直至检验结果正常。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1月1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hishi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人民网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李楠桦)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规范指导白酒生产许可工作,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应建立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严格规范白酒标签标识,真实、准确标注,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不得以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执行产品标准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等产品类别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规定。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等进行检验控制并实施控制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检验报告保存不得少于2年。企业应加强过程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风险情况确定过程检验环节、项目和频次,检验结果异常的,应有相应措施,查找异常原因,整改异常状况,直至检验结果正常。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1月1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hishi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责任编辑:李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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