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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施行!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将改变

2021-12-31 08:02 成都商报电子版  

12月30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医保局获悉,日前,四川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将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等重点改革措施。要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

本次印发的《实施办法》提出,将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职工医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制定实施改革政策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参加职工医保单建统筹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参加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缴费费率与统账结合单位缴费费率一致的人员,按年度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起付线200元、退休人员150元;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退休人员在上述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至10%;年度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依据基金运行情况确定,退休人员年度支付限额可适当增加。

12月30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医保局获悉,日前,四川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将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等重点改革措施。要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

本次印发的《实施办法》提出,将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职工医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制定实施改革政策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参加职工医保单建统筹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参加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缴费费率与统账结合单位缴费费率一致的人员,按年度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起付线200元、退休人员150元;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退休人员在上述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至10%;年度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依据基金运行情况确定,退休人员年度支付限额可适当增加。

对于参加职工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将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两病”患者符合门诊慢特病标准的,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范围,执行门诊慢特病政策;未达到门诊慢特病标准的,执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其认定标准、用药范围、保障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保持一致。门诊慢特病政策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据悉,《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统筹地区依据《实施办法》,从施行之日起,结合统筹地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确保2022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2023年1月开始施行。(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邓文博)

(责任编辑: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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