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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课程“激活”不明协议后才能学习?侵犯知情权!

2022-03-14 07:59 成都日报  

在成都市消协刚刚公布的2021年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教育培训服务已经成为五类投诉热点之一。

时下,在线教育发展迅速,各个在线教育机构搞名师直播,搞促销买课时赠课时,吸引生源抢占市场。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些在线消费者维权频频受阻。某些在线教育机构收取了费用以后,还要消费者必须“激活”一份无法看到的协议后才能在线学习。

现在,记者就带大家看一起成都互联网法庭发布的消费案例,面对在线机构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大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投诉

爽快掏钱买课程

看课程却“受阻”

2021年6月29日,成都的邓先生与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后,订购培训产品“《法考刷题冲刺班》主客一体”,缴费2998元。

根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邓先生的6月学习计划和7月学习计划,6月29日、6月30日、7月1日19∶00-21∶30均有名师直播课程,然而邓先生却未能如期观看。

邓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用户界面虽然显示“恭喜你获得新课程,激活协议即可开始学习”,但下面一行小字却提示“请谨慎填写协议,以保障后续权益”,并附有“激活协议”点击按钮,未提供协议内容查看方式。因为不知道协议内容,所以他始终不敢点击激活协议。

无法获取培训服务,邓先生在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无效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达成的培训服务合同,要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培训费2998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在成都市消协刚刚公布的2021年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教育培训服务已经成为五类投诉热点之一。

时下,在线教育发展迅速,各个在线教育机构搞名师直播,搞促销买课时赠课时,吸引生源抢占市场。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些在线消费者维权频频受阻。某些在线教育机构收取了费用以后,还要消费者必须“激活”一份无法看到的协议后才能在线学习。

现在,记者就带大家看一起成都互联网法庭发布的消费案例,面对在线机构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大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投诉

爽快掏钱买课程

看课程却“受阻”

2021年6月29日,成都的邓先生与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后,订购培训产品“《法考刷题冲刺班》主客一体”,缴费2998元。

根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邓先生的6月学习计划和7月学习计划,6月29日、6月30日、7月1日19∶00-21∶30均有名师直播课程,然而邓先生却未能如期观看。

邓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用户界面虽然显示“恭喜你获得新课程,激活协议即可开始学习”,但下面一行小字却提示“请谨慎填写协议,以保障后续权益”,并附有“激活协议”点击按钮,未提供协议内容查看方式。因为不知道协议内容,所以他始终不敢点击激活协议。

无法获取培训服务,邓先生在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无效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达成的培训服务合同,要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培训费2998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在法庭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坚持认为,邓先生必须在学习前完成“激活协议”点击按钮,否则不能提供培训产品。

审理

商家不诚信

判决赔钱

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通过自己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培训合同关系,邓先生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按其工作人员的说明和包括学习计划在内的产品内容提供培训服务。

同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邓先生履行付款义务前明确告知合同条款,反而通过程序设置,要求邓先生在未知悉合同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同意签署公司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后方可进入课程学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明显过错,应赔偿损失。

最终,法庭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邓先生返还培训费2998元,赔偿损失500元。

提醒

限制知情权

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官表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在网络消费中,网络经营者利用其技术优势,会通过程序设置等技术手段,诱导或迫使消费者在对格式条款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不公平的合同。此种情形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对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这起案件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成都日报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袁菡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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